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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 2024-09-03 结束时间: 2024-09-09 征集部门: 市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规范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商务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力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商务〔2024〕232号)总体安排,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重庆市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cqswwxfc@163.com ,或邮寄至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消费促进处2002办公室。联系人:何叶;联系电话:023-62662731。

因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时间紧急,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7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8:00。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重庆市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重庆市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规范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商务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力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商务〔2024〕232号)总体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是指通过中央及市级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的方式给予支持的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补贴政策项目。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权责清晰、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区县项目。

第五条 市本级项目共包含五类:一是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二是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三是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四是家装厨卫消费品以旧换新贷款贴息政策,五是跨区县重点家电连锁经营企业参与实施的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前四项政策由消费者直接向市商务委申报并经审核后给予资金补贴;第五项政策由消费者在参与单位购买环节直接抵扣享受,由参与单位先行代为垫付,再按程序向市商务委申请拨付垫付资金。市本级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市商务委明确的执行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区县项目包含一类,即由区县审核推荐的辖区内家电零售单位参与实施的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该政策由消费者在参与单位购买环节直接抵扣享受,由参与单位先行代为垫付,再按程序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商务委明确的执行承办单位对区县审核情况予以抽查审核后,再将资金拨付给企业。执行承办单位对区县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必要时到区县实地核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部门、项目执行承办单位、项目参与单位/消费者等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或义务,共同做好政策实施、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商务委按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传。

(二)组织编制政策资金预算,并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

(三)负责组织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毕后的资金清算、收回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本级项目的审核主体责任。开展市本级项目的实施、审核工作,做好市本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指导、督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区县项目的管理,抽查区县审核情况。

(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并根据政策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七)拨付市本级项目资金和区县项目政策补助资金。

(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配合市商务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并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负责配合市商务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做好财政监督检查。

(四)负责协同市商务委开展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做好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毕后的资金清算、收回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区县项目的审核主体责任。开展区县项目的实施、审核、上报工作,按要求全覆盖审核报送符合拨付条件参与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组织区县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积极配合市商务委组织开展的项目审核抽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区县项目存在调整、终止等情况时,主动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五)做好区县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

(七)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

(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配合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做好辖区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商务信息和数据中心(执行承办单位)按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商务委指定,承担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三项补贴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

(二)负责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三项补贴政策的消费者申请信息审核、车型信息比对、全部信息终审、补贴发放信息确认、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

(三)负责向市商务委提出各阶段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向全社会公示,按程序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

(四)负责政策实施的宣传组织、政策咨询等工作。

(五)负责做好市本级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执行承办单位)按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商务委指定,承担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

(二)负责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品牌、跨区县重点家电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查工作,统筹各区县审查推荐的家电零售单位参与政策实施工作。

(三)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直接监管的跨区县重点家电连锁经营企业政策实施情况予以全过程、全覆盖审计审核和资金清算,按规定程序定期预拨和清算拨付企业先行垫付的政策补贴资金。

(四)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审核上报的各参与单位垫付资金情况予以复核审计和资金清算,抽审比例不低于10%,必要时到区县实地核查,并按规定程序定期预拨和清算拨付区县参与单位先行垫付的政策补贴资金。

(五)负责做好市本级项目的档案资料归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银联重庆公司(服务执行单位)按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商务委征集委托,承担家装厨卫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服务执行工作,按执行承办单位意见做好参与单位垫付资金兑付。

(二)会同参与政策实施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实施监测和补贴资金测算,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实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三)负责做好补贴政策资金兑付的档案资料归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参与单位/消费者按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参与单位/消费者应按规定提交垫付资金拨付申请或补贴政策申报资料,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项目参与单位/消费者应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审核、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三)项目参与单位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政策实施和垫付资金申请拨付相关资料的档案归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四)项目参与单位应严格政策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项目的,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出台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规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优化升级实施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4号)确定的支持范围及标准执行。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优化升级调整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5号)确定的支持范围及标准执行。

(三)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推动实施2024年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33号)确定的支持范围及标准执行。

(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6号)确定的支持范围及标准执行。

(五)家装厨卫消费品以旧换新贷款贴息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优化升级调整2024年家装厨卫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34号)确定的支持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五章 政策申报

第十八条 市商务委负责编制政策实施方案或通知,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项目参与单位(消费者)按照实施方案或通知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市本级项目的申报资料应通过重庆市商务委指定的方式和渠道提交电子档(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应扫描后上传)。

第二十一条属于区县项目的,由参与单位向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拨付条件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商务委提交资金拨付资料。

第六章 审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项补贴政策由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服务执行单位)开展审核,对提交的申报资料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项目执行承办单位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

第二十三条 受托审核机构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受托审核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项目执行承办单位保管。

第二十四条 由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服务执行单位)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按程序向市商务委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第二十五条拟支持项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委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家装消费贷款贴息等五项政策均实行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因资金拨付量大,对以上项目,市商务委委托项目执行承办单位,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实行代付。

第二十七条 预拨资金。对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四类补贴政策,预拨资金由市商务委根据资金预下达计划,向市财政局函请将预算指标预下达到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服务执行单位)。

在收到市财政局预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对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三类补贴政策,由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按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消费者;对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由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根据各参与单位垫付资金情况,按程序和比例定期将资金预拨到有关企业;对家装消费贷款贴息补贴政策,由市商务委将涉及补贴资金预拨至服务执行单位,服务执行单位根据参与银行金融机构测算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按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项目清算。由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资金清算计划,并向市财政局函请拨付清算资金。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清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或服务执行单位根据市商务委资金拨付指令,将清算资金结算到项目参与单位/消费者,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家装贷款贴息等五个补贴政策资金的具体拨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优化升级实施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4号)规定的实施方式和拨款程序执行。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优化升级调整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5号)规定的实施方式和拨款程序执行。

(三)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先由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补助资金垫付给消费者,再由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回补归垫。对参与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由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根据参与单位垫付资金情况、区县商务部门审核意见和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定期按参与单位垫付资金的70%给予预拨,政策期满经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清算后,根据审计意见再行拨付剩余30%的企业垫付资金。

(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消费者按程序申报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执行承办单位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借记卡上。

(五)家装贷款贴息补贴政策。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优化升级调整2024年家装厨卫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34号)规定的实施方式和拨款程序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三十条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支持政府性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含隐性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置换已经发文下达的各类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政策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执行承办单位和政策参与单位应予配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的,可要求政策参与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暂缓拨付支持资金、终止政策实施。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执行承办单位实施的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审核情况开展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补助资金量的20%。跟踪审计结论和市本级以及区县审核结论不一致的,以跟踪审计结论为准,涉及到资金收回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承办单位、项目服务执行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与项目参与单位、项目执行承办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串通,编造虚假项目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参与单位及消费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政策资金的;

(二)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有失公正的,审核意见无效。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取消项目审核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如中央、市委市政府有新要求的,遵从最新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项目执行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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