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重庆市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庆市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庆市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支持投资主体稳妥参与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引导投资主体审慎参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严格管控投资主体参与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受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投资主体应当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投资主体原则上均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第二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 权限和范围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权限、国家备案权限和市级备案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八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是指纳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的行业,《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 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或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属国家备案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属市级备案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属国家核准和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变更、延期等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属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及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对不属于市级备案权限的、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默认受理。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受理结果,也可应投资主体要求出具凭证。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四条 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备案表及以下材料: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三)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六)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属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文件效力
第十七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十八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按《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服务。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投资主体未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前款所称重大不利情况,主要包括:
(一)外派人员重大伤亡。
境外投资涉及的中国籍员工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或重伤50人及以上。
(二)境外资产重大损失。
1.因投资所在地针对中国投资者的歧视性政策、不公平干预造成投资主体直接经济损失1亿美元及以上。
2.因其他原因造成投资主体直接经济损失3亿美元及以上。
(三)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
1.投资主体承担的我国与有关国家的政府间合作项目停滞30天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美元及以上或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
2.因贿赂、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环境事故等违反企业境外经营行为规范、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投资所在地造成重大政治、社会或舆论影响。
(四)其他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及有关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有关备案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