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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289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24〕116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289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24〕116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财政、公安、税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精神,按照《市商务委等16部门关于印发<“爱尚重庆”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商务发〔2024〕15号)要求,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决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4年5月21日0时至2024年10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

2.2024年5月21日0时至2024年10月31日24时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售卖转让了2024年5月20日及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旧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售卖旧车的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的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及开具时间为准。

3.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履行新购车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售卖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5.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裸车价(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下同)2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20万元及以上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借记卡上。

2.本轮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

3.每售卖转让1辆旧车的,限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车,鼓励消费者“早置换、早补贴”。

二、申报补贴渠道和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2024年5月21日0时至2024年11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或扫描以下“重庆市汽车置换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鼓励各类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并在其首页设置政策申报链接,方便消费者参与活动。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重庆市汽车置换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上传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3.上传购买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4.上传售卖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5.上传售卖旧车的原《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6.上传售卖旧车办理转让登记的新《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7.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银行借记卡账号面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2024年5月2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车主提供首付2成、长达5年、低利率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消费者申报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涉及的新车,不可用于申报国家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即:消费者购置的同一辆新车不可同时享受国家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和重庆置换更新补贴政策)。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公安、税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市商务委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电话咨询热线:023—63636981,023—62669583。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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