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1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8-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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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 成文日期 ] | 2018-03-20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办。
三、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参考全文)
四、申请条件
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五、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4.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鲜章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曾任职)并加盖鲜章原件1份;
5.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审原件);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7.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根据商务部要求,还应提交加盖鲜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9.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原件1份
10.特许人店铺分布情况表原件1份;
11.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原件1份;
1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原件1份;
13.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原件1份;
1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特许人承诺书原件1份。
备注:1、以上全部材料均为纸质版。
2、以上全部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表请登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网“表格下载”中下载。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幢行政服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公交车119、338到达自贸办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在中讯时代停车场)。
接件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八、决定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接收
联系人:黄雨潇,王菁菁
联系电话:023-62661008,62661099
传真电话:023-67770328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按《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管处审查;
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作出备案决定;
5.予以备案并公布或不予备案退回行政大厅并告知理由。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禁止性要求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十六、审批结果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中予以通过并公告。
十七、结果送达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中进行公告,企业可以随时登录该系统查询。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九、咨询途径
023-62661008、023-62661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2662397 023-62663117
投诉网址:http://sww.cq.gov.cn/(重庆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23-62661008、023-62661099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电话:023-67086926
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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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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