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1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8-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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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 成文日期 ] | 2018-03-20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一、适用范围
法人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管理。
三、设定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1份;
3.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还需提供的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复印件各1份;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原件各1份;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1份;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资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复印件1份。
(6)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复印件1份;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备注:1、以上全部材料均为纸质版。
2、以上全部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表请登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网“表格下载”或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法人办事”(市商务委)参考示例样表、下载申请表格。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幢行政服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公交车119、338到达自贸办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在中讯时代停车场)。
接件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八、决定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商务部。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接收
联系人:黄雨潇,王菁菁
联系电话:023-62661008,62661099
传真电话:023-67770328。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按《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场秩序处审查;
4.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禁止性要求
不得从事非法集资。
十六、审批结果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证。
十七、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
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九、咨询途径
023-62661008、023-62661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2663117、023-62662397。
投诉网址:http://sww.cq.gov.cn/(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23-62661008、023-62661099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电话:023-67086926
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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