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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1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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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一、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商务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一)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后)抄送本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为外派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派劳务备案手续。(三)外派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问题突出的地区,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办理护照的有关规定报公安部批准后,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对以出国劳务为由但不能提供《备案表》的护照申请人,应依法拒绝受理其护照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有关规定,商同级公安机关制定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备案管理规定。(四)各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按照办理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为外派企业招收的劳务人员代为申办赴境外工作签证。对不能提供《备案表》的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委托代办工作签证时,各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应予拒绝。(五)广告发布者发布涉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内容的广告,应当查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并据此核实广告内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六)外派企业如未经备案招收劳务人员,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宣布其丧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七)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的,商务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2.国(境)外项目真实可靠。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或者审查表复印件1份;

2.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原件5份(一式五份,公司、市商务委、公安、工商和外侨办。

3.经营公司与雇主的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和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或者格式合同复印件1份;

4.劳务人员培训、考试情况;复印件各1份;

对外承包工程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下派出劳务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的备案参照执行。

备注:1、以上全部材料均为纸质版。

2、以上全部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招收备案表下载请登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网“表格下载”或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法人办事”(市商务委)参考示例样表、下载申请表格。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幢行政服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公交车119、338到达自贸办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在中讯时代停车场)。

接件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八、决定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接收

联系人:黄雨潇,王菁菁

联系电话:023-62661008,62661099

传真电话:023-67770328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按《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审查;

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作出许可决定;

5.向申请人发放《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或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禁止性要求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十六、审批结果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

十七、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九、咨询途径

023-62661008、023-62661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2663117、023-62662397

投诉网址:http://sww.cq.gov.cn/(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23-62661008、023-62661099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电话:023-67086926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  申请表格模板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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