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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发〔2024〕2 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发〔2024〕2 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 1 22



重庆市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 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在渝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助力全市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加快构建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创新发展需要,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适用本规定。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200万美元。

二、政策举措

(一)培育壮大外资研发中心主体。

1. 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一批区域性、总部性、全球性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奖励、贷款贴息等合计最高 2000 万元支持,对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且投资主体为入选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名单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个研发补助。外资通过集团内重组在市内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开放平台结合产业特色,引导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打造国际研发合作集聚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招商投资局)

2. 支持研发中心扩容升级。支持已有外资研发中心升级建设为区域性、总部型、全球型外资研发中心,对增资部分,以其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不低于 2%(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渝落地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高精尖产业重大优质项目,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 4%(人民币)的额度予以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外资项目专班机制予以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

3. 推动研发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对符合《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渝商务发〔202120 号)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商务委)

4. 支持科研仪器、数据进一步开放共享。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功能,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按规定使用大型科研仪器。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使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置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相关设备减免税货物提供商品归类指导服务,缩短企业归类预裁定办理时限。对从重庆口岸进境的,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大型设备,可派员在监管区外实施查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海关、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开展科技研发创新。

5. 促进实现制造业高端研发创新。对建有研发中心的在渝外资法人工业企业 ,通过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年工业增加值首次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的,给予最高 500万元支持;对推进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0万元、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6. 支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充分运用电子税务局、联合宣讲、上门辅导等线上线下方式推动政策落地落实,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

7. 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我市普通高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研、研究生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支持我市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训,邀请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推进我市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我市科研院所与外资研发中心通过“科研机构区县行”等活动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合作。支持具备一定科研基础、拥有科研平台、能为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的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符合条件的设立国家工作站。(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8. 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提升研发便利度。

9. 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我市各类政府科研计划、科研平台和科技奖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根据科技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并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牵头联合市内外产学研优势单位组织申报项目,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的牵头策划能力和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按程序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纳入全市科技专家库,参与全市科技创新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科技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10. 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督促属地网络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汽车数据管理和数据跨境流动等工作。公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电话和资料报送地址,配合指导属地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公安局)

11. 提高研发用品和关键设备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优先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对暂时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经海关认可,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对 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认可,最长可以延长至两年。支持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开展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优化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将高级认证企业进口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限压缩至 5个工作日内,提升检疫审批效能。(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市农业农村委)

12. 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明确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范围、内容和程序,简化审查材料,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指导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和公共服务。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技术进出口风险防控体系,持续优化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反馈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

13.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在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给予相关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4. 推动环评和危废管理便利化。对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完善研发创新要素保障。

15. 鼓励引进海外人才。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按规定为海外人才出入境往来等提供便利。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享受进境物品快速通关便利,对符合免税科研、教学物品和免税自用物品清单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放行。对信用优质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对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海关、市政府外办)

16. 优化海外高端人才支持政策。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我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制发新重庆人才服务卡,落实“服务专员+联络员”机制,提供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服务。对外籍人才子女,可就读我市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经备案可招收国际学生的普通中小学等涉外办学机构。鼓励市内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我市重大(重点)专项,对符合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 100 万元—30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个人取得跨境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员工依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基于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便利。(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

17. 加强研发用地保障。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的用地需求,优化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8. 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调研了解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包括跨境筹资、技术贸易、特许经营、资金集中管理等在内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鼓励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外资研发中心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其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为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9.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完善依法依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体系,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基础。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围绕高新技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指导企业关注涉密区域和信息传输等重点环节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查处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依法查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20.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有序开展审查员招录、业务培训,根据能力特长做好岗位职责划分等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要求,围绕专利预审、维权保护等重点工作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21. 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水平。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依法对行政调解进行司法确认。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项“龙腾行动”,保持对进出境货物侵权假冒行为高压打压态势。送法进园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重庆海关、市文化旅游委)

三、管理保障措施

(一)市商务委、市科技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做好政策宣讲,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市商务委牵头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对辖区内外资研发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规定执行。如符合多条支持政策的,享受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其它支持政策。规定中涉及税费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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