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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MB0W8117XN/2021-00258 [ 发文字号 ]渝商务办发〔2021〕2号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成文日期 ]2021-01-07 [ 发布日期 ]2021-04-12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为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列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次采购金额在1—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由委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或按规定在网上询价中心(https://www.gec123.com/ge/)采购。

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各业务处室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处室应妥善保存采购资料,及时填写《采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于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采购项目备案表将作为合同审签的依据。


附件:采购项目备案表.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渝财规〔202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脱贫攻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docx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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