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党建工作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 本部门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0-01750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17〕603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0-01750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17〕603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成文日期 ] 2017-08-3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

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务〔2017〕6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各承储企业: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209号)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重庆实际,现将《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

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确保地方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的相关单位及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粮油质检站)受市商务委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猪肉入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粮油质检站负责制订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数量检查、核实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出具公检结果报告。

第五条  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在库管理,确保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储存安全、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做到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接受并配合检查人员实施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采样工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记录。

第三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粮油质检站根据市商务委下达的储备计划,制订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方案。原则上,数量检查、核实与质量公检同步开展。

第七条  市级猪肉储备数量核实应对悬挂市级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通过查看进货台账、入库单、检疫证明、库位平面图、垛卡和现场清点在库冻肉数量等,确定储备冻肉在库数量。

第八条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储备协议等相关规定,采取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现场检查及抽样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及抽样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公检人员出示检查员身份证明,组织承储单位和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介绍检查的目的、范围、要求、工作安排,宣读公正性及保密声明,发放检查情况反馈表,落实陪同人员。检查人员及承储单位负责人均应在公正性声明的相应位置签字。陪同人员应熟悉承储单位的情况,负责见证和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和结果。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1. 查看相关文件记录。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

2. 抽样。按照规定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记录。

3. 数量清点。按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并填写数量检查记录。

(三)内部沟通。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对检查项目做出判定,并对不符合的情况进行描述,形成现场检查结论。

(四)末次会议。检查小组组织承储单位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现场检查情况,并在记录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第十条  开展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时,同时检查冷库相关文件记录、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储存管理、产品包装标识等(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抽样,实行随机抽取检验样品。冻肉储备抽样应在储备专垛中进行,每份样品不少于2. 5公斤(随机抽取5个点混合而成)。抽取的样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承储单位冷冻(-18℃)保存。品质、分级等项目另取样品,并保证样品完整。检测样品在储存、运输过程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以保证样品满足检验要求。

第五章  实验室检测

第十二条  市粮油质检站组织有检测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产品标准、规程和协议要求,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和检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猪肉储备样品重点检测加工要求、分级、水分、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2),其中水分、违禁药物为必检项目,其他为选检项目。

第六章  结果报告和出证

第十四条  数量检查、核实结果判定原则。市级储备猪肉储备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两项结果均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合格,两项中有一项结果不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均合格的,由粮油质检站出具市级储备猪肉公检结果证明文书。

第十六条  粮油质检站在接到承储单位公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施公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报告检查结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市级储备猪肉公检结果证明文书。

第七章  复检及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储备数量检查结果不受理复检申请。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粮油质检站出具的质量公检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粮油质检站提出。粮油质检站应在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油质检站可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未提供证据证明公检结果失实或不准确的。

承储单位提供了真实证据,并要求复检的,可对备样复检。承储单位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诉。

第八章  检查纪律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对不接受、阻挠检查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差旅费用由公检组织单位承担,不得接受承储单位的宴请、馈赠和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承储单位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填写《市级储备猪肉检查情况反馈表》,密封后交检查人员带回,也可邮寄或传真至市粮油质检站。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向市粮油质检站或市商务委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储备猪肉现场检查项目.docx

     2.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docx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规范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209号)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细则共九章二十四条,对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公检单位、公检单位职责、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报告和出证、复检及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从事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的相关承储单位做好相关迎检工作,适用于公检单位各检查人员从事数量检查、质量检验工作。各承储单位要自觉接受公检,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检查人员要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履行检查职责,反馈检查情况。

四、核心条款解读

核心条款1:

标题:公检单位主要职责

内容: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商务委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猪肉入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

解读:

问:公检单位检查哪些内容?

答:一是通过查看进货台账、入库单、检疫证明、库位平面图、垛卡和现场清点在库冻肉数量等,确定储备冻肉在库数量;二是检查冷库相关文件记录、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储存管理、产品包装标识等;三是抽取冻肉检验样品,对加工要求、分级、水分、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进行检测。

问:抽检和公检结果时间?

答:粮油质检站在接到承储单位公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施公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报告检查结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市级储备猪肉公检结果证明文书。

核心条款2:

标题:检查结果判定

内容:市级储备猪肉储备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两项结果均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合格,两项中有一项结果不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不合格。

解读:

问:如何判定公检结果为合格?

答:公检单位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两项,其中一项不合格公检结论即为不合格。其中:现场检查通过查看进货台账、入库单、检疫证明、库位平面图、垛卡和现场清点在库冻肉数量等,确定储备冻肉在库数量是否真实,储存环境是否安全卫生,储存管理是否规范有序,现场检查项目共分6大项30小项,30个现场检查项目中有10个关键项(A)、20个重要项(B),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5项(含5项)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5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同时抽取样品进行理化检验,共检测18项理化指标,有一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核心条款3:

标题:复检及异议处理

内容:储备数量检查结果不受理复检申请。承储单位对粮油质检站出具的质量公检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粮油质检站提出。粮油质检站应在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油质检站可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未提供证据证明公检结果失实或不准确的。

承储单位提供了真实证据,并要求复检的,可对备样复检。承储单位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诉。

解读:

问:为何储备数量检查结果不受理复检申请?

答:政府储备冻猪肉优先动用权属于政府,未经申报和许可,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出库,为保障储备数量的真实,以公检单位现场检查数量结果为准,不受理对数量进行复检。

问:承储企业对质量公检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承储企业在收到质量公检结果不合格后,如有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检单位提供证明公检结果失实相关材料,并书面申请复检。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001/t20200116_4762611.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方头条号

政务新媒体

商务投诉热线

重庆市商务委办公室

重庆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热线

热线电话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