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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4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发〔2018〕40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18-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4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发〔2018〕40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成文日期 ] 2018-07-15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肉菜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肉菜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办法

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8〕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两江新局经济运行局,各追溯企业、市对外经贸信息服务中心:

为科学优化考核管理,真实反映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经与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仔细研究,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办法(试行)》(渝商委办发〔2014〕3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重庆市肉菜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重要产品追溯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7月15日


重庆市肉菜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

运行评价办法

为加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601号)、《关于启动首批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4〕21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已经纳入全市追溯体系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开州区、璧山区等区域内的屠宰场、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采购等追溯节点企业。

2018年1月1日后,与全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现对接的市商务委支持建设的区县追溯平台、追溯节点企业。

二、评价内容

监测评价内容包括运行情况、数据量和数据质量三部分(团采企业只评价运行情况、数据质量两部分),共计100分。围绕前述追溯单位的系统运行、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管理等内容,设定量化评价指标,对各追溯节点单位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详见附件1-5)。

三、评价周期

以月度为周期,根据附表中各项指标直接计算得分,对批发市场、菜市场、屠宰场、超市、团采单位进行评价打分。

四、评价方式

以各追溯单元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综合市级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分析、实地检查等方式以及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追溯节点单位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开始前,由相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填写监测评价对象及其基数统计表,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全市评价对象及基数统计表(见附件6),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评价对象及基数每半年调整一次,由相关区县商务部门以书面形式(见附件7)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有特殊重大情况需及时调整的,单独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商务部备案。

五、评价结果应用

(一)追溯节点企业

评价总分均为100分。按月进行排名,并全市通报。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的,当月评价确定为不合格,且不拨付当月追溯体系运维经费;对运行管理乏力、运行效果差、全年有5个月(含5个月)以上评价不合格的追溯节点单位,列入“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动态调整名录”,不予拨付追溯体系运维经费,责成当地商贸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建议取消或减少对该企业的其他商务项目资金支持。

(二)试点区县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追溯节点企业监测评价结果,与“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挂钩,作为各区县此两项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六、激励机制

对于月度考核合格且排名在全市前10名的菜市场(含批发市场)、超市门店(含超市配送中心),以及排名在前3名的屠宰场和在商务部季度考核中排名进入全国前10名的批发市场、前50名的菜市场、企业运行达标率为60%以上的团采单位,另行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办法(试行)》(渝商委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评价表.docx

        2.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评价表.docx

        3.屠宰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评价表 .docx

        4.超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评价表.docx

        5.团体单位消费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评价表.docx

        6.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监测评价基数统计表.docx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科学优化考核管理,真实反映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加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结束后管理体制等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8〕18号)相关要求,对标全市“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结合实际制定。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一是设定的评价的范围及对象;二是框定了评价内容;三是制定了评价的周期和方式;四是考虑了评价结果应用;五是制定了激励机制。

(二)核心举措

主要是监测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情况、数据量和数据质量三部分,实行分值量化。同时围绕追溯单位的系统运行、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管理等内容,设定具体的量化评价指标,对各追溯节点单位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三)适用对象

在肉菜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了的节点单位。

(四)执行标准

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五)注意事项

追溯节点企业必须报送基础数据,方能参与到运行监测评价;追溯节点企业一旦出现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重大情况需及时调整的,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单独提出申请报备。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追溯体系:就是“根据或利用已记录的标识(这种标识对每一批产品都具有唯一性,即标识和被追溯对象间是一一对应关系,同时标识已作为记录被保存)追溯产品的历史(如该产品的原材料等)、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追溯包括2个途径:跟踪(Tracking)和追溯(Tracing)。跟踪指的是产品从供应链的上游至下游的正向流通,跟随一个特定的单元或一批产品运行路径的能力;追溯则是指产品从供应链下游至上游的逆向流通,即识别一个特定的单元或一批产品来源的能力,就是通过记录标识的方法来回溯某个实体来历、用途和位置的能力。

五、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标题:评价方式

以各追溯单元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综合市级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分析、实地检查等方式以及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追溯节点单位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问:如何具体评价某个节点追溯单位某一个月的运行情况?

答:无论哪个业态,均是按照运行情况、数据量、数据质量三个方面量化打分给予评价。以某个超市为例,运行情况分为数据提交和设备运转两个方面。数据提交40分权重,按当月至少有25天达到每天至少有1笔进场数据,计满分;设备运转按16分设计权重,机器设备每月至少25天使用状态为正常的,计满分。否则均按实际正常天数折算得分。数据量方面,以进场数据18分设定分值权重,进场得分=[(当月实际进场数据量-当月最低应报送进场数据量)/当月最低应报送进场数据量] *分值。数据质量则是根据数据关联度情况设定了26分分值权重,即得分=可关联的数据量/上报数据总量*分值。三部分得分之和,则为该超市某个月度的评价最终得分。至于其余的批发市场、屠宰场、菜市场和团采单位等业态,则根据各个业态的具体情况,按照三个方面设计不同分值权重和核算方法。

(二)核心条款2

标题:评价结果应用

内容:追溯节点单位,区县

问:评价结果如何具体应用?

答:评价结果的运用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与某个追溯节点单位自身的运维奖补资金挂钩。比如某个超市门店、菜市场或屠宰场,若在某月评价得分未达到60分,则该月该节点则享受不到肉菜流通追溯运维奖补经费。二是与区县“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挂钩。首先是看某个区县有无追溯节点单位,若无,则该区县在年度“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板块不能得分;设有节点单位的,则根据节点单位的覆盖面比例和上传数据的数量及质量综合考核评定分值权重。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肉菜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评价办法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001/t20200116_4762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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