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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056 [ 发文字号 ]渝商务〔2024〕36号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成文日期 ]2024-03-01 [ 发布日期 ]2024-03-01 [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重庆市2024年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渝商务〔2024〕36号


关于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持续发挥汽车消费“顶梁柱”作用,加强政策激励,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大力推动消费由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决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自然人车主。

2.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按规定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

2.本轮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

3.每个自然人车主,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二、申报补贴渠道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4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关注以下“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或扫描以下“重庆市汽车购置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鼓励各类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并在其首页设置政策申报链接,方便消费者参与活动。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重庆市汽车购置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3.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4.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车主提供首付2成、长达5年、低利率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政策措施,更多惠及消费者。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活动的执行情况,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联系人:市商务委  陈梦鹤   62662701

        市公安局   彭明刚   63753535

        市财政局   王  聪   67575321

        市税务局   6757251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利于加快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人民高品质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持续发挥汽车消费“顶梁柱”作用,加强政策激励,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大力推动消费由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重点企业多次研究,决定结合重庆实际,出台汽车消费购置财政补贴政策,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4〕36号),鼓励汽车消费。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4〕36号),主要包括“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申报补贴渠道及材料要求,申报补贴程序,配套支持政策,有关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

(二)核心举措。对自然人车主,于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按规定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申报期内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的,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本轮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每个自然人车主,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三)适用对象。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消费者:一是自然人车主;二是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三是按规定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四是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四)执行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本轮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每个自然人车主,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五)注意事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三是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活动的执行情况,体现政策促进成效。四是为了保障申报公平,避免出现“占而不补”,因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在资料审核环节被驳回的,申报系统将清空其前期提交的申报资料并释放其占据的金额,申报者补正资料后可重新申报。

四、核心条款问答式解读

(一)核心条款1: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问:具备哪些条件的消费者才能享受汽车消费购置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是多少?补贴资金采取什么方式发放?

答:消费者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享受汽车消费购置补贴资金:一是自然人车主;二是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三是按规定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四是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本轮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每个自然人车主,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二)核心条款2:申报补贴渠道及材料。

问: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如何申报?申报时间什么时候截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4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关注以下“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或扫描以下“重庆市汽车购置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申报期内成功申报补贴金额满2000万元或申报期满时,该政策补贴即告截止。

(“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重庆市汽车购置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

申报材料上传以下五张照片即可:一是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正面照片;二是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的有效身份证反面照片;三是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四是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五是上传购买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

(三)核心条款3:申报补贴程序。

问:多久能完成网上审核?如何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资料?申报对象怎样知晓审核的结果?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多久能得到补贴资金?

答: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由重庆市税务局审核申报对象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有关系统中比对核实发票信息。由市公安局审核申报对象提交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由市商务委进行申报受理要件形式审查、申报对象上传银行卡等资料信息一致性规范性审查。

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核心条款4:配套支持政策。

问:此次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活动中还配套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主要配套了五方面支持政策。一是广泛动员汽车销售企业参与,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和品牌出台促销政策,对畅销车型给予综合补贴或车价减免。二是积极支持汽车生产厂家加入,制定现金优惠、置换补贴、权益补贴、赠送加油卡等优惠政策。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消费支持,出台分期有礼、积分赠送等促销政策。四是充分发挥平台企业作用,推动各类平台企业制定刷卡满减、购车消费券发放、免费试驾券和加油充电券抽取等优惠政策。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汽车销售企业、生产厂家、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叠加政策措施以及区县配套出台相关政策,可详询相关企业或关注区县政策动态。

(五)核心条款5:有关工作要求。

问:此次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将采取哪些方式加强宣传?如果发生骗补行为将如何处理?相关政策执行的咨询答疑等由谁负责?

答:此次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将以文件、政策解读或新闻通稿的形式,通过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同时,将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及各区县有关媒体广泛宣传。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也将加大对我市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开展,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次活动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梦鹤(市商务委),62662701;彭明刚(市公安局),63753535;王聪(市财政局),67575321;左捷(重庆市税务局),67572512。市商务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活动的执行情况,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为做细做好政策执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中消费者的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市商务委委托市商务信息和数据中心,安排有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咨询答疑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谭玉清,63636981、13452860322;张黎明,63636981、18315120393;苟萌, 63025560、17723605383;杨霞,63025560、17783090700。



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汽车消费购置补贴的通知

https://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qtwj/202403/t20240301_12983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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