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
渝商务〔2017〕6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社区商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社区商业是指在区县核心商圈边缘500米以外,以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社区商业中心是指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日常生活综合消费需求,集中设置规模较大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居住小区商业是指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住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便利服务,相对集中设置较完善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街坊商业是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设置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提供居民所需生活服务的社区商业形式。
必备型业态业种(以下简称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选择型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消费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四条 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社区商业建设必须与环境系统建设发展相适应,符合生活宜居、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安全消费、商业不扰民的要求,满足居民不断提高生活品质的需要,逐步做到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在社区内实现。
(二)科学规划原则。社区商业建设应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相协调,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与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
(三)合理配置原则。坚持以独立、集中设置为主,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局,统筹配置,适度超前,形成合理层次,发挥设施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四)市场导向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功能、市场的基础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调动全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发展社区商业的积极性。
(五)规范发展原则。社区商业建设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符合流通现代化发展方向。坚持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社区商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 社区商业的分级
社区商业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可参照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表
分 类 |
指 标 | |||
服务人口(万人) |
服务半径(km) |
人均商业面积(㎡,建筑面积) |
商业设置规模(万㎡,建筑面积) | |
社区商业中心 |
3—5 |
≤1.5 |
0.7—1 |
2—4.5 |
居住小区商业 |
1—2 |
≤1 |
0.45—0.57 |
0.5—1 |
街坊商业 |
0.5左右 |
≤0.5 |
0.15—0.37 |
0.07—0.18 |
第六条 社区商业布局形态可分为组团式、沿街式和多点式三种:
(一)组团式。指在多个居住区或一座商业设施5000㎡以上的单体建筑内,按照集中设置、商住分离的原则配置商业设施的一种商业布局形态。
(二)沿街式。指沿街道以条状形式相对集中配置商业设施,满足居民就近消费的一种商业布局形态。
(三)多点式。指由于历史原因、不规则用地条件形成的社区和大型社区,相对分散设置商业设施,满足居民便利消费的一种商业布局形态。
第七条 社区商业设置要求
(一)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卫生中心、文化中心等公共设施、交通枢纽、沿居住区主要道路布局设置,以组团式块状为主,沿街式条状为辅,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根据规划布局要求,集中设置时一般以社区购物中心、社区综合超市等大中型商业设施为核心,集多种业态于一体,满足居民一站式基本消费需求;采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方式时,以集中设置为主(一般不少于社区商业设施总面积的80%),以多点式为辅布局。
(二)居住小区商业可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参照社区商业中心布局方式设置。一般以中型超市为核心,设置相应业态的商业网点。
(三)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宜临街设置。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相应业态的商业网点。
(四)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相近地域可统筹布局,社区商业各级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邻近的社区商业设施(大中型超市、菜市场等)能够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
(五)新建社区商业中心与住宅间距不少于50米,分散设置的菜市场、餐饮店、文化娱乐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宅间距不少于20米。
(六)社区商业设施应配建适宜的停车场、货物装运通道等设施,主城区宜采用地下和多层车库。新建社区商业中心应配置与商业设施规模面积相适应的机动车位。新建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卸货场地。
(七)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低于规定指标的80%,也不少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八)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必备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必备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达到本规范要求。
(九)社区商业的建筑结构应满足商业使用需要,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严禁住宅改为对居民有影响的商业设施,严格控制住宅改为其他社区商业设施。
第八条 社区商业的功能定位及业态组合
(一)社区商业应具备日常生活的购物、餐饮、维修、家政、综合服务等基本功能,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消费水平、消费方式相适应,并随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可有所侧重。
(二)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和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社区商业中心的业态16种以上,居住小区商业的业态10种以上,街坊商业的业态6种以上。
表2 社区商业的功能及业态组合
分类 |
功能定位 |
业态组合 | |
必备型业态 |
选择型业态 | ||
社区商业中心 |
满足日常综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 |
社区综合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药店、家政服务、代收代缴、金融服务等 |
社区购物中心、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图书音像店、电话购物、代订代购、照相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休闲健身、足浴保健、花店、酒吧、茶室咖啡店、房屋租赁等中介、旅馆等 |
居住小区商业 |
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必须的商品和便利服务 |
中型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大众餐饮、大众理发、维修、代收代缴等 |
便利店、食杂店、社区菜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再生资源回收、洗衣、家政服务、药店、取款机、照相馆、图书音像店、医疗保健、休闲健身、文化娱乐、房屋租赁等 |
街坊商业 |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 |
社区菜店、便利店、大众餐饮、大众理发、维修等 |
小型超市、食杂店、再生资源回收、药店、洗衣店、美容店、书报亭、面包店、棋牌室等 |
(三)必备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规范的规定,选择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规定。高档大型社区的商业配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四)社区商业高级业态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可替代居民需求较弱的相同功能低级业态。对具有多功能的店铺且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对相应功能的业态可不作要求。
第九条 社区商业建设规模和总量,应与社区的人口规模、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等相匹配,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社区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要求确定的千人指标配置,其中,每千人拥有社区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购物、餐饮和其他服务业商业设施面积一般按4:3:3的比例配置。新建社区商业中心部分业态每千人配置商业设施面积为:菜市场80—120㎡,药店、维修店、图书音像店10㎡左右,美容美发店10—15㎡。
第十条 社区商业的空间布局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消费的便利性,合理设置社区商业网点的服务半径和数量,基本达到:步行5分钟左右可到达便利店、便民店、食杂店、早餐店等,步行10分钟左右可到达社区超市、菜市场、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店等,驱车15分钟左右可到达购物中心。
第十一条 社区商业中心基本功能和业态配置要求
(一)购物服务
应提供齐全的主副食品和日常用品,可全方位满足居民一次性购足基本所需商品。提供图书、报刊、音像等文化用品、齐全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金融服务和24小时营业的医药店或医药服务窗口。宜有1家24小时经营的便利店。
1. 社区综合超市。基本要求:符合《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和《超市购物环境》(SB/T10400)规定,提供便利、安全的购物环境。具体要求:经营日用消费品、生鲜食品等基本生活所需商品,营业面积2000㎡以上,经营品种5000种以上。提供银行卡服务。
2. 菜市场。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定。营业面积2000㎡以上,经营品种齐全(含蔬菜、鲜肉、水产品、果蔬等鲜活商品),宜有净菜、无公害蔬菜等农副产品供应。
3. 药店。单店营业面积60平米以上(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定点药房设有24小服务的营业窗口,备有国家和重庆市基本药物品种,配有职业药剂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餐饮服务
餐饮店。基本要求:符合《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426)、《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10426-2007)的规定和要求,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具体要求:经营品种、价格和档次与所在社区消费水平相适应,能提供订餐、送餐、外卖服务和多种风味的餐饮服务。单店营业面积200㎡以上。
(三)其他服务
1. 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符合《美容美发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70)、《美容美发业管理办法》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具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卫生消毒设施设备。具体要求:能提供大众理发、美发、美容、一般性护理等服务,能为老年人、儿童、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单店营业面积30㎡以上。
2. 洗衣店。基本要求: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和《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T/B10271)的规定。营业场所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必要的客衣标识管理。具体要求:有相应的洗衣设施和存放客衣条件,具备洗衣、熨烫和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等5种以上服务功能,提供上门服务和立等可取的服务业务,保证洗涤后的衣物平整、干净。单店营业面积30—50㎡。
3. 维修店。有相应的设备工具,能提供家电维修(含微机及外设维修)、自行车修理、修鞋、修表、修包、配钥匙和住宅水、电、气等维护,维修及时,服务人员经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单店营业面积20㎡左右。
4. 再生资源回收站。提供单位和居民生活性再生资源上门回收服务,及时清理场地,不污染环境,不占用道路,从业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达到“七统一”规范及要求。单店营业面积10㎡以上。
5. 家庭服务站。主要提供钟点工、家政服务、家庭护理、搬家等服务。服务人员经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持证上岗。
6. 照相馆(含数码服务)。基本要求:照相馆应符合《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69)和《摄影业服务规范》(SB/T 10438.3-2009)的规定。具体要求:能提供照相、数码产品输出、图文处理、打字复印、文件输出、收发传真等服务。单店营业面积20㎡以上。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商业基本功能和业态配置要求
(一)购物服务
应提供生鲜食品、包装食品、生活用品、图书、报刊、音像和24小时医药服务窗口。宜具有取款机等设施。
1. 中型社区超市。服务半径500—600米。符合社区综合超市的基本要求。经营日用消费品、生鲜食品等基本生活所需商品。单店营业面积500㎡以上,经营品种2000种以上。
2. 菜市场。服务半径500—600米。营业面积1000㎡以上,经营品种较齐全,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定。
3. 社区便利店。服务半径500米左右。单店营业面积50㎡以上,经营即时消费商品和日常消费用品,经营品种1000以上,能提供代收代缴、代订代购、电话购物、送货上门等服务,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
(二)餐饮服务
大众餐饮店。服务半径500米左右。单店营业面积50㎡以上。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厨房餐厅分隔,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消烟、消音、除尘、排污和垃圾存放设施,店内卫生整洁,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设置早餐服务设施,能提供快餐、订餐、送餐和经济餐服务,满足大众化需求。
(三)其他服务
应提供美容美发、洗衣、再生资源回收、家政、照相、维修等服务。
1. 大众理发店。符合美容美发店相关的基本要求。服务半径500米。单店营业面积10㎡以上。提供大众化理发服务,能为中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提供理发服务。
2. 维修店(点)。服务半径500—800米。单店营业面积15㎡左右。有相应的设备工具,能提供家电维修、修鞋、配钥匙以及住宅水、电、气等维护,维修及时,服务人员经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
3. 区商业中心的再生资源回收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街坊商业基本功能要求:应提供日常消费品(如日化用品、食品饮料、烟酒等快速消费品)、调味品、熟制食品、肉菜等服务,提供早餐服务设施、订餐送餐服务、美发服务和居民性再生资源的上门回收、修鞋、配钥匙等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品牌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自动售货等先进经营方式,提高社区商业水平。各级社区商业的品牌连锁比重不低于20%,其中,新建社区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不低于50%。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鼓励有基础有实力的企业打造线上线下互动融合、虚拟与实体互为补充的社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整合社区商业资源和其它线上资源,鼓励社区线下门店同时提供线上服务,打造便利、品质、高效、绿色、有序、融合的电子商务示范社区。
第十六条 社区商业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防火防盗设备和卫生设施,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经营场所整洁,外型美观大方,标识规范醒目,商品陈列有序。管理制度健全,进销台帐规范,进货渠道正规,商品质量保证,价格明示公道,服务优质高效,居民满意度较高。
第十七条 本规范可作为制定社区商业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参考。
第十八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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