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
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
渝商务〔2018〕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公安、环保主管部门: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开展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情况自查的通知》(国办督函〔2017〕307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精神,现将我市明确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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