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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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2019〕500号

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工作,规范专家选择、执业等行为,提高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的选拔、聘用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商务委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设立大类专家组别,大类专家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细分。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二章  专家资格认定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评审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等;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六)市商务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第三款所列条件,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一定权威性的人员,经市商务委业务处室、相关行业协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已入库专家的推荐,不受第三款关于学历和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专家选拔与入库程序

(一)市商务委发布专家征集通知;

(二)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本人自荐;

(三)填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1寸证件彩照;

2.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 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5. 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评荐意见;

6.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处室按专家类别和第五条有关规定,对推荐(自荐)材料进行初审;

(五)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即纳入专家库,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市商务委对受聘专家颁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聘书》;

(六)专家入库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续聘。

第七条   对因工作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财务审计处会同相关处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对入库专家进行调整增补。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及时获取项目评审所需的必要资料;

(二)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三)不受外界影响,客观中立发表自身专业意见,行使表决权和建议权;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及规定,参与项目评审并获取相应工作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邀请后,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项目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

(二)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出具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项目评审意见,并为本人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存在以下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商务委提出回避:

1. 评审项目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 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评审项目或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

3. 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评审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4.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因评审工作需要,在本地下载或打印的项目资料,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删除或销毁;

(五)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或违法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商务委反映和举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条 评审工作由市商务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以及符合要求的专家人数不足时,经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可自行选定相应行业和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使用程序

(一)使用计划。由业务处室填写《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评审活动计划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提前2个工作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如需外地专家参与,提前5个工作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抽取专家。抽取评审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如需外地专家参与,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政策法规处按照确定人数,在专家库管理系统按1:1.5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政策法规处按照专家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5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评审需求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评审材料,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应当在评审前召开专家评审预备会,宣布工作纪律,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选出评审组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根据相关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逐项打分。评审结束后,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牵头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相关处室负责各自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库建设,维护和更新专家信息。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至重新申请并审核通过再纳入专家库:

(一)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得再纳入市商务委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以专家名义谋取私利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信息的;

(四)接受项目单位请托及贿赂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以市商务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市商务委形象的

活动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八)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评审咨询专家推荐(自荐)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职    务

民 族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

电子信箱

毕业院校 及学历学位

职称

职称授予

时间

突出专业特长,

专业造诣和权威

专业技术特长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专著及获得专利情况

本人签名

本人对表中所填列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郑重承诺: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家所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是真实原件的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行为,严格遵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业务处室初审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财务审计处审核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入库情况

经   年   月   日--   月   日公示后,无异议,纳入市商务委   专家库。

年     月    日

说明:达到“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条件的,“突出专业特长,专业造诣和权威”栏目可不填写。

附件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评审咨询计划表

处室名称

所需专家

人数/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

评审地点

评审时间

专家抽取

记录

政策法规处经办人         于    年   月   日通过随机抽取以下专家参与本次评审:

姓名

专业

联系方式

是否响应

专家费审核意见

费用

概算

业务处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

意见

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审计处

意见

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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