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同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包括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港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为离境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即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北部湾港(即离境港)等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施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这是国家实施的首个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对原水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重大突破。
通知要求,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名单(失信企业除外),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与原水路启运港退税政策对比,新政策主要特点是启运港为铁路场站而非内河港口,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而非水路运输;与一般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货物离境后退税)对比,新政策实施后,企业自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即启运港)出口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报关出口后即可申请退税,退税时间有所提前,资金被挤占时间将缩减,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企业资金压力相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