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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发布《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

日期:2021-01-14

为强化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重庆涉外商事司法水平,重庆自贸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立足于自身优势,依托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融汇互通,整合全国法治研究力量,联合制定并发布《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

该指引旨在完善域外法查明合作机制、规范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则,填补国内东盟国家域外法查明的空白,大力推动重庆涉外案件裁判规则的国际对接,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陆海新通道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

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发布


《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全文如下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重庆市涉外商事司法中的域外法查明机制的建设,根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贸区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的合作协议,经协商,就陆海贸易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领域的合作事宜形成如下域外法查明指引机制,以供遵循。

第二条【委托主体】

自贸区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需查明相关域外法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提供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域外法查明服务。

第三条【委托查明的法律】

委托查明的域外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文法、习惯法、权威判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具有效力的司法判例及裁判文书,以及相关理论学说、法律意见及立法背景等文献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查明,参照域外法的查明。

第四条【委托方式】

自贸区法院应就法律查明事项向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寄送书面委托函,写明需查明的相关域外法所属国别、法律部门、法律争议等内容,并附案件基本材料。

第五条【受理】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收到委托函后,可与自贸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商讨相关委托内容、委托要求以及补充材料等,并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自贸区法院是否受理其委托。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决定接受委托的,向自贸区法院寄送接受委托的回函,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决定不接受委托的,向自贸区法院出具书面退案说明,并退还委托函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受委托协助查明的主体】

协助查明的主体为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立项,并指定熟悉相关域外法的法律专家负责域外法查明工作。在进行查明工作前,研究中心应书面告知自贸区法院法律专家的相关信息,自贸区法院对法律专家的指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在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中,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及指定的法律专家应书面承诺保持客观、公正和中立,不与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联系,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查明渠道】

查明域外法应当依法进行,一般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查询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官方网站;

(二)查询专业法律数据库;

(三)查阅权威出版物;

(四)咨询相关司法官员、法律专家等;
(五)咨询法律法学组织;

(六)其他合法渠道与方式。

第八条【查明期限】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自受理域外法查明委托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贸区法院出具《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如涉及查明难度较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可提前与自贸区法院协商适当延长查明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九条【专家意见书】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受理域外法查明委托后,出具《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指定的法律专家或专家组对所需查明的域外法进行独立审慎的检索、对比和论证,并负责撰写域外法查明的专家意见书草案,意见书需写明所查明域外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信息检索渠道等,外文资料应制作相应的中文译本;

(二)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收到专家意见书草案后,应召集中心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集中研讨论证,并对专家意见书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形成《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并由法律专家或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三)《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经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章之后,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途径送交自贸区法院,并按案件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第十条【补充说明】

自贸区法院对《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存有异议或认为书面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作出书面的补充说明。补充说明的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列明需要进一步阐述、解释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材料。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回复。

第十一条【重新查明】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指定的法律专家存在以下情形,自贸区法院可以要求重新指定法律专家查明域外法:

(一)不具备相应域外法专业背景的;

(二)查明途径违反自贸区法院要求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查明结果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

(四)就相同域外法出具过多个不同结论法律意见书的;(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影响法律专家查明结果真实性、客观性与中立性情形的。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若无法重新指定法律专家,或重新指定的法律专家仍存在上述情形的,自贸区法院可以解除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终止查明】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可以终止域外法的查明:

(一)通过现有资源与渠道,无法获取必要的域外法资料;

(二)查明过程中,案件撤诉或者调解结案;

(三)其他非归咎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情形致使查明无法继续进行的。

在查明期限内,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域外法查明的,应书面告知自贸区法院,并按委托协议约定退还相应查明费用。

第十三条【专家意见书的采纳】

自贸区法院应当将专家意见书副本交各方当事人事先进行了解,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关于域外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并最终确定如何适用该域外法。

第十四条【法律专家出庭】

自贸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通知法律专家出庭,法律专家就专家意见书的制作、内容、所涉域外法的理解等问题,接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并进行相关说明和解释。

法律专家出庭方式可以通过视频出庭等便捷方式进行。

当事人询问法律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问内容应与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有关;

(二)不得要求法律专家就案件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三)双方当事人询问法律专家采取交叉方式进行,询问顺序由审判人员确定。

有两份以上不同来源、不同意见的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书时,自贸区法院可通知有关法律专家同时出庭接受询问,就各自出具的意见书进行说明和解释。

法律专家出庭需要翻译的,应当提供翻译。翻译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担。

法律专家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补贴及其他合理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

第十五条【法律专家的回避】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指定的法律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法律专家系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二)法律专家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法律专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域外法查明结果中立性、客观性与真实性的情形。

第十六条【查明责任】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就查明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适用的有效性,依据委托协议对自贸区法院负约定的责任。但存在准据法判断错误以及因客观原因导致查明结果未被采纳等情况,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外国法查明费用】

域外法的查明费用由相关当事人垫付。域外法查明费用的负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合作延伸工作】

自贸区法院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加强学术交流与资源共享,积极进行汇编资料、创建域外法查明案例库等相关工作,共创域外法查明的长期有效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解释、修改、废止】

自贸区法院和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对本指引保留解释、修改和废止的权利,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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