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第七期:海关税收征管改革(二)
日期:2021-05-18
来源:重庆海关企管处 法综处 关税处 重庆港海关 永川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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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预裁定
海关依企业申请,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以及完税价格相关要素提前作出有效裁定。
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或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对于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无法确定的疑难问题,需要采取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情况,所需时间不包含在60日内。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全国海关内适用。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a.申请人进出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海关予以认可。
b.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海关依企业申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品样品,提供事前归类咨询的服务。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a.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b.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海关总署网站)或“单一窗口”(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向货物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应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可供参考;如需预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事项,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办理。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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