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实施,无疑将促进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也将为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合作提供新的机遇。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聂平香表示,依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国在服务贸易四种模式中形成了全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在3个方面对中国跨境服务贸易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对自然人移动模式限制的放宽,有利于推动中国专业服务水平和专业服务领域跨境贸易水平的提升;二是通过免除当地存在要求,让更多的境外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直接提供跨境服务,从而有利于带动更多的优质服务进口;三是通过负面清单开放,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服务贸易开放规则,有利于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国内服务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变革,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更多跨境服务出口。
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台后,为推动其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推出更多配套举措。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出台后,各部门将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有关领域开放举措,完善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开放条件下的治理水平。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部门、各地方切实做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对此,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伟认为,下一阶段,中国推动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可从两方面着力:一是重点加强敏感领域开放后监管。跨境服务贸易的高虚拟性和变化性给中国监管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特别是在金融、电信、数据等敏感领域,将存在更多的开放后未知隐患。因此,对选择开放的敏感部门,应加强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建立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领域职能部门纵横联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一经发现重大风险,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二是重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内容要依据国内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目前,中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缺失、模糊等问题。为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减少不符措施存在,立法部门与外贸主管部门应对跨境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项研究,应加紧对解释模糊或存在争议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是否允许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务予以明确。
崔凡也表示,作为自主开放工具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需要与中国签订的各类对外经贸协定特别是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相衔接,为中国的自贸谈判提供试点经验;应该与中国的其他负面清单相衔接,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分工明晰并相互配合。
崔凡说,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可能有越来越多的服务提供者不在境内设立商业存在,如当前服务贸易发展最快的跨境交付服务贸易。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境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质量,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此外,崔凡还提到,在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情况下,对于伴随着跨境服务贸易形成的数据、技术、人员、资金的跨境流动,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与便利化措施,从而保障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能够有效落实、相关业务开展能够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