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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736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25〕293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736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25〕293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追加资金持续实施2025年汽车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有序实施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根据国家部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政策执行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追加资金持续实施2025年汽车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追加安排1.35亿元预算资金用于2025年11月汽车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其中:汽车报废更新3000万元,汽车置换更新1亿元,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500万元。预算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的申报原则。

二、汽车报废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申报周期分别自11月1日10:00、9:00开始至当月额度申报完毕即停止受理,汽车置换更新分别自11月1日、8日、15日、22日(星期六)11:00开始至每次2500万元额度申报完毕即停止受理。

三、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相关要求分别与渝商务〔2025〕201号、渝商务〔2025〕239号、渝商务〔2025〕240号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四、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对2025年11月30日及以前购买不符合该标准但符合旧版本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可享受补贴。

五、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市场监测和效果评估,稳妥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全力维护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消费市场。后续如有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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