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550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4〕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550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4〕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0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优化升级实施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力促进汽车消费潜力有效释放,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精神,结合前期政策实施实际,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推进实施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104号)中相关政策予以优化升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维持不变
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
(二)优化调整补贴条件
新申报补贴的对象调整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
2.政策实施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了2024年7月25日及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指在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报废旧车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的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履行新购车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自2024年8月16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5.报废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6.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优化调整补贴标准及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辆提高至2万元/辆;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7000元/辆提高至1.5万元/辆,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对象的一类银行借记卡上。
2.每报废注销1辆旧车的限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车,鼓励消费者“早报废、早补贴”。
3.对2024年4月24日以来已按原标准享受过政策补贴的申报对象,将按新补贴标准予以补齐发放;对政策优化调整前已申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还未享受过政策补贴的,将按新补贴标准予以发放;对政策优化调整后新申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二、申报补贴渠道和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扫描以下“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支付宝扫一扫
抖音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云闪付扫一扫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提供首付2成、长达5年、低利率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对优化升级调整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扩大市民知晓面,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市商务委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电话咨询热线:023—63636981,023—67787709。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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