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742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4〕339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742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4〕339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汽车消费市场形势,更好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优化调整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补贴标准
将《关于优化升级调整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5号)中明确的补贴标准优化调整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按裸车价的7%四舍五入取整十且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1.9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按裸车价的6%四舍五入取整十且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1.6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已按原标准兑付的按新标准补齐差额,对审核通过还未兑付的以及新申报审核通过的按新标准予以补贴。渝商务〔2024〕225号文件明确的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补贴方式、申报补贴渠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补贴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有关要求保持不变。
二、追加政策实施预算资金
将该项补贴政策的总体预算资金优化调整为10.3亿元,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原下发的渝商务〔2024〕322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加大政策实施宣传力度
请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我市优化调整后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社会宣传力度,扩大市民知晓面,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加力促进汽车消费,持续稳定汽车消费市场预期。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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