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146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13〕22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3-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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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1 |
[ 成文日期 ] | 2013-12-09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生活物资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事件生活物资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物资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等,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领导下,建立重庆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架构设立本级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机构,分级应对我市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提前防范意识,加强对生活物资市场运行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并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生活物资应急状态应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造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蛋、牛奶、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出现较大范围抢购,导致商品脱销、价格猛涨,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组织、调剂和调用生活物资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建立重庆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委主任担任;市商委、市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成铁重庆办事处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指挥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决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外省(区、市)联系组织货源或请求给予支持;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应急机构和保供企业应急小组的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委,负责处理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在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机构和保供企业应急小组对生活物资市场异常波动或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急需生活物资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经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生活物资市场供求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生活物资和资金分配建议;统筹协调全市生活物资应急管理工作。
2.2 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委: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应急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组建生活物资应急保供企业,加强生活物资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体系建设。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生活物资的征购、调运、调剂和供应。完成市政府应急委、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和上级商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保障任务。市政府应急办(救灾办):负责生活物资市场应急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成品油、液化天然气等重要物资计划的组织落实,并协调组织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的投放调度。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生活物资市场应急供应所需的相关费用。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生活物资的加工生产调度,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煤电气供应协调工作。
市交委:负责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并与成铁重庆办事处等单位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生活物资的运输,保障物流通道畅通。
市农委:负责粮食、生猪、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物资商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灾区灾民生活需求情况,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负责灾民生活救助款物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含捐赠物资的存放地点安排)、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灾民救助物资的储备。向市商委通报捐赠物资接收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有关生活物资组织调运指令。
市工商局: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除食品外)的行为,查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生活物资应急供应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做好市内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适时追踪市内外舆情动态。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对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开展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研判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可建议市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活物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监管执法检查,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与市场供应,依法监管和查处涉盐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3 区县(自治县)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机构及其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机构,主要负责监测本地区生活物资市场供求情况,承担生活物资应急保障任务,统筹安排本地区生活物资的供应调度,确保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和市民生活的稳定,并及时向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4 生活物资保供企业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要依托保供企业组建应急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级次,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尽最大努力组织好生活物资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备和供应,确保应急生活物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渠道畅通、供应及时。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按照生活物资应急响应程序和准备保障要求,确立各级应急保障机构职责。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1.1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市政府应急委
(市政府应急办)
市应急保障指挥部
(市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
国家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保供企业应急小组
区县(自治县)
应急机构
根据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物资异常波动分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影响程度轻重,将生活物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分为四级。Ⅰ级是指受全国影响发生的全市性的严重市场异常波动;Ⅱ级是指全市性较大范围内的市场异常波动;Ⅲ级是指发生在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市场异常波动;Ⅳ级是指发生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3.1.2 生活物资监测预警系统的建立
市商委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生活物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状况的监测,及时收集汇总涉及突发事件生活物资购销存价等信息。制订全市监测工作方案,组织监测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禽蛋、食盐、食糖、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商品供求情况,并适时调整监测品种、指标范围和监测时间,建立市场监测网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活物资市场监测预警,并组织、督促监测样本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加强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现场检查生活物资市场价格、供求变化情况。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 批发零售企业在出现抢购重要生活物资、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大幅上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社会稳定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告。
3.2.2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委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商委报告:
a)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时。
b)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性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时。
c)发生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时。
d)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出现抢购,导致重要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一周内价格上涨30%以上时。
3.2.3 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类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3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经核实确证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 1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商委报告,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确证为Ⅰ级、Ⅱ级、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报告商务部,由市政府决定发布相应的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
3.4.2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根据预警情况,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保供企业应急小组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县(自治县)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对生活物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Ⅰ、Ⅱ、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应急机构和保供企业应急小组,会同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调动应急资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委)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并反应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决定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生活物资调配、供应工作,并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生活物资市场稳定。
4.3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依托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生活物资应急处置机构。
4.4 新闻发布
Ⅰ、Ⅱ、Ⅲ级突发事件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商委及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Ⅳ级突发事件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的新闻发布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措施
5.1 信息引导
按照有关规定,应急响应期间对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实行统一管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相关政务微博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2 企业保供链采购
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广辟采购渠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和级别,提前充实商业库存,全面动用商业储备,利用商业网点积极投放市场,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5.3 区域间调剂
在本地生活物资不足以满足市场供应时,从国家或市级层面进行协调,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调剂,满足市场需求。
5.4 动用储备
当企业物资储备和商品物资调运仍无法满足市场供应时,按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级别,动用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市级和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5.5 定量或限量供应
在采取各种措施但生活物资供应仍出现大面积的短缺时,为保证事发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5.6 依法征用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偿。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Ⅲ级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Ⅳ级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县(自治县)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机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工作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6.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商品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研究确定补充商品种类和数量,落实相关费用,加大调运力度,补充库存,尽快恢复应对生活物资市场波动状态的应急能力。
6.3 评估和改进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保障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执行应急预案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建立粮食、食用油、肉类、成品油等重要物资市级实物储备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相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中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对生活物资应急保供企业所提供的应急商品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结算。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会同公安、铁路、航空等部门和单位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物流通道畅通。
7.4 治安与执法保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7.5 通信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应急机构、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保供企业应急小组,要建立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机制,确定一名联络员,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确保应急处置期间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处理生活物资市场异常波动信息。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牵头制订本地区生活物资应急保障预案。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印发的《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生活物资保障预案》(渝办发〔2007〕266号)同时废止,并报商务部备案。
9 附件
9.1 重庆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成员名单
9.2 重庆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9.3 重庆市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指挥部联络员名单
9.4 重庆市生活物资应急保供企业名单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方头条号
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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