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2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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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4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4 |
邀请核实单
一、基本信息
(一)服务对象:注册地在重庆市的法人企业。
(二)事项类型:其他服务
(三)行使层级:市级
(四)实施主体: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五)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是否网办:否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九)审批结果:《邀请核实单》
(十)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受理范围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要求被邀请人提供《邀请核实单》的,由国内邀请单位向核实单位提出办理申请;
(二)注册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商务贸易活动的,可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邀请核实单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1),须正确填写并打印,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盖企业印章;
(二)被邀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须清晰可见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自拟入境之日起算护照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如申报一年多次,须提供被邀请人最近1~2年清晰的来华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章复印件,且自递交之日起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
(三)邀请单位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被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是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四)被邀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是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五)邀请单位签发的邀请信函(原件是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邀请信函内容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被邀请单位关系、费用来源等:
2.与护照信息一致的被邀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职业等;
3.邀请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4.邀请信须使用邀请单位信笺纸打印,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邀请外国人来华的情况说明,须使用邀请单位正式信函打印。情况说明的基本要素包括:
1.邀请单位及被邀请人所在单位情况介绍,单位名称须使用全称;
2.邀请单位及被邀请人所在单位双方关系、以往的具体业务往来情况、目前的业务进展程度;
3.被邀请人在境外单位担任的职务名称、职责范围,如涉及在邀请单位担任职务,须注明职务名称、职责范围;
4.被邀请人访华目的及必要性;
5.被邀请人详细访华日程、具体活动内容;(从入境到出境,具体到每日)。
6.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中方接待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七)《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2),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八)如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须提供双方最近商业往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贸易合同》《中国海关报送单》《商业发票》《货运提单》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等资料。首次来华洽谈合作的提供半年内业务往来信件(如项目沟通、交流的往来电邮信函记录)。
(九)如被邀请人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须提供在第三国(地)合法居留、工作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十)被邀请人的实际行程涉及第三方公司,需提交第三方公司的《接待证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第三方公司公章。
(十一)首次办理邀请核实单的邀请单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单位委托书》(详见附件3)进行备案。
以上所有材料请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原件为外文材料的,均需提供翻译件)。
四、办理服务信息
窗口地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幢商业裙楼一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坐公交车119、338到达自贸办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在中讯时代大厦停车库。
业务咨询电话:023-62661008、023-62661099
五、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三)重庆市商务委外资外事处审核;
(四)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作出是否签发邀请核实单的决定;
(五)向申请人发放核实单或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七、特别提醒
(一)《邀请核实单》自审核完成之日起生效,被邀请人须在三个月内持《邀请核实单》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办理来华签证。
(二)《邀请核实单》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将已签发的《邀请核实单》原件退回后再改签,同时应提交变更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邀请主体应对被邀请人的身份及来华目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假冒申请材料,骗取、买卖《邀请核实单》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有关申请须由我市企业直接申请办理,不接受中介机构代办。
(五)申请主体须在被邀请人离境15日内将被邀请人在华实际行程及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被邀请人按预计行程入境的须提交被邀请人在华的实际行程、原申请材料中的《情况说明》、机票、盖有出入境章的护照签证页的进出境信息等复印件。
如被邀请人未按预计行程入境或双方已取消商务活动不入境,需及时向审批单位报备并说明具体情况。
如多名被邀请人同属一家公司,如出入境时间不一致,需说明原因并提交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如被邀请人的实际行程涉及第三方公司,需补充第三方公司的《接待证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主体未按要求及时向审批单位报备上述有关情况的,将会影响其后续申办。
(六)为避免无效申办及影响签证申请,申办单位须在被邀请人拟入境日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交申办。
(七)《邀请核实单》仅为申请来华签证的其中一项材料,签证办理由中国驻外使领馆等机构负责,申请者如有问题请直接向其咨询。
八、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023-62662856,023-62660162
附件:1.重庆市商务委邀请核实单申请表(点击下载)
2. 承诺书(点击下载)
3. 单位委托书(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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