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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1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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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成文日期 ] 2018-03-20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登记

一、适用范围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四、申请条件

除《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之外的允许自由进出口技术。

五、申请材料目录

1.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原件(1份)。

2.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原件(1份)(含签订合同的情况、付汇的金额、付款方式、合同有效期)。

3.合同复印件(1份)(包括中文译本)。

4.中方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5.签约方(境外公司)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即境外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如英文版,应附中文译本)。

备注:1、以上全部材料均为纸质版。

2、以上全部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表、数据表请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行填报并打印。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幢行政服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公交车119、338到达自贸办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在中讯时代停车场。)

接件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八、决定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接收

联系人:黄雨潇,王菁菁

联系电话:023-62661008,62661099

传真电话:023-67770328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新办企业先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

注册地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2.企业注册进入统一平台,选择“对外贸易”下“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填写申请,并上报。(新办企业填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备案通过后,可申请技术备案);打印技术进口/出口合同申请表、数据表;

3.申请人按《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服务贸易处审查;

6.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作出许可决定;

7.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禁止性要求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

十六、审批结果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十七、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九、咨询途径

023-62661008、023-62661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2663117、023-62662397

投诉网址:http://sww.cq.gov.cn/(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23-62661008、023-62661099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电话:023-67086926


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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