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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4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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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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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7月11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多功能综合平台作用,优化我市参展结构,健全广交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重庆市交易团,组织重庆市进出口企业以交易团形式参展,对展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重庆市交易团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外贸管理处,负责交易团日常工作,常态化运行。

第二条广交会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其中,品牌展位的安排由全国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负责;一般性展位由各交易团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基数内,根据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安排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均由全国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统一安排。

第三条 一般性展位的数量安排遵循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展位分配采用量化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分制,同等条件下向生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出口潜力的企业倾斜。

第二章一般性展位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四条一般性展位申请条件

(一)在重庆市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上年度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标准。

(三)企业出口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参展企业的展品须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以及广交会对参展展品的相关规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3.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

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

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4.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广交会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5.伪造展位申请材料的,在下次展位评审前,禁止参展。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 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 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 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五条一般性展位申请及评分程序

(一)凡符合广交会参展标准的企业,均可根据广交会官方公告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参展易捷通平台”(http://www.cantonfair.org.cn)申请一般性展位。

(二)申请参展企业须在线打印申请表,连同评分标准中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盖鲜章报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重庆市交易团秘书处。

(三)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同一展区的展位数达到2个或以上时,可与有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等有关资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四)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提出的展位申请,交易团不予受理。

(五)展位申请截止后,交易团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所提交的资料,依据展位评分标准为所有申请企业打分并排序。

(六)交易团根据企业得分和展位分配规则,分展区对申请企业进行展位分配,提出一般性展位预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广交会组展工作流程提交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

第六条展位退出机制

(一)退出展位包括:企业放弃参展的展位以及因违反广交会相关管理规定被收回的展位。

(二)如有退出展位,将根据该展区最近一次评分结果及相应规则依次安排给候补企业。

第三章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交易团对申请一般性展位的企业分展区进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如下:

第七条出口额及增长(40分)

(一)出口达标:非流通型企业出口每1万美元计0.1分,上限为35分,流通型企业出口每2万美元计0.1分,上限为35分。以展位评审时间前三年度的企业展区项下平均出口额作为统计数据。

(二)展位评审时,所申请展区项下前两年出口额连续实现正增长计2分;较上年增幅达5%加1分,达到10%加2分,达到15%加3分,加分上限3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5分。

第八条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包括填写问卷调查、参与行业抗辩、积极应诉等,有力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的企业,计5分。

第九条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行业认证指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包括但不限于: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认证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关认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5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5分,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计算分值。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2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外观专利每5项计1分,不足5项不计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2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2分,最高计4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品牌荣誉(5分)

获得国家级、市级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每项计2分。品牌荣誉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证书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生产型企业(4分)

凡申请我市摩托车、汽车、汽车配件、五金、工具、动力、电力设备、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通用机械及机械基础件展区一般性展位的生产型非流通企业计4分,流通型贸易企业不计分。企业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和承诺书。若无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相应证明。其余展区不计分。

第十五条广交会参展表现(6分)

(一)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中每获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

(二)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

(三)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奖1次加1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

(四)每届展位检查,按时按大会规定布展的企业,计1分。

(五)展期内按时报送成交统计,计1分。

(六)按时完成商务部、市商务委、外贸中心相关问卷调查,计1分。

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总分不超过6分。

第十六条其他(10分)

(一)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积极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报送、外贸调研等工作,计2分;

(二)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商务部组织的会议上作外贸

相关经验交流的企业,计2分;在市商务委组织的会议上作外贸相关经验交流的企业,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三)积极支持重庆市交易团日常工作,计2分;

(四)满足展位申请条件但未获得展位,且连续申请4届以上的企业,计2分;

(五)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参加由市商务委主办或组织的外经贸展会或涉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每参加一项活动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十七条扣分

(一) 未按时缴纳展位费的企业,在下次评审时,扣5分。

(二)不配合交易团相关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减相应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

(三)展位号公布后退展位的企业,下次申请广交会展位,扣10分。

(四)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2分。

(五)因知识产权、违规搭建等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2分。

(六)因违规使用展位被大会通报的企业,自下次评审开始,在未来5年10届的评审中,每次扣2分。

第四章 展位分配规则

第十八条向生产型企业倾斜。对我市有产业基础的展位,侧重安排给生产型非流通企业,其中对出口规模和贸易量大的企业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保持参展企业相对稳定。支持企业稳定参展,持续深耕国际市场,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保持一年两届不变。

第二十条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可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重庆市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款准入标准,但未达到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二十一条流通型企业补位。当某一展区企业申请展位数少于我市交易团在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分配数时,则鼓励流通型外贸企业补位参展。

第二十二条展位数量安排规则

(一)依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结合各企业申请需求,对各展区排名前15%的企业分配4个展位,前16%-35%的企业分配3个展位,前36%-65%的企业分配2个展位,剩余35%的企业分配1个展位。若展位仍有剩余,按照评分排序再依次增加分配1个展位。若还有剩余,继续按上述方法依次增加。各企业分配数不超过其申请数。

(二)当出口额达标企业的展位需求充分满足后,如果展位仍有剩余,可分配给出口额未达标企业。安排顺序如下:

1. 首先安排有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每次安排1个展位;

2. 其次安排无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每次安排1个展位;

3. 再次安排有出口额的流通型企业,每次安排1个展位;

4. 三年都无出口额的外贸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展位;

5. 如以上条件相同,依然有多家企业待分配,重点考虑给未申请到任何展位的企业。

(三)为避免企业无序申请,每家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数量不超过4个展区,每期不超过2个展区,按展区得分从高到低安排。

(四)每届如有因企业主动放弃参展或因企业违规被取消参展资格而退出的展位,或有大会临时性增加的展位时,如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将按照以下顺序递补给企业:首先按照该展区最近一次评分结果满足上一届未能获得展位的企业;其次满足上一届有该展区展位的企业在这一届的新申请需求;如果还有剩余展位,再满足当届新申请的企业,且按上一届打分时参考的年度出口额,从高到低择优分配给新企业。

(五)当展区基数减少,且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则按上一次评分时的安排规则重新分配。

第二十三条鼓励达到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的企业申报品牌展位。已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确需增加一般性展位的,同一展区的展位总数不得超过商务部规定的该展区品牌展位最高数量限额。

第二十四条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用变更后的企业(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展位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评分时允许同时使用两家公司的资料进行评分排序。本条评分规则同一企业仅限使用一次。

第五章展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第二十六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参展企业须与重庆市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展期必须在岗,并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时,在参展期间要张贴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的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凡事先未通过易捷通申请的联营参展企业,一律视为违规使用展位。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展会期间,广交会大会和交易团团部将分别组成展位检查组,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参展纪律,受到重庆市交易团通报批评的,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年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如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被广交会大会通报批评的,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5年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同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5年10届进馆办证资格。

第三十条申请材料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后的,取消企业当届展位分配资格且连续5年禁止参展。

第三十一条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项下出口额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展位。根据该展区展位情况,若无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企业,则可保留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及广交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第136届广交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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