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7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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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关于公布2024年重庆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试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科技、经济信息、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庆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渝商务发〔2024〕35号)规定规定,经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市级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研究认定,现公布2024年重庆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试点清单”(第二批)。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本次纳入“试点清单”的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仅限于名单内对应的生物医药企业在重庆市范围内研发自用,不得用于临床试验,不得以出售、赠与、交换等方式变更物品所有权。试点企业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研发用物品进口管理工作,建立使用台账,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和销毁。试点企业应在“试点清单”(第二批)有效期结束后,及时向市级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试点清单”内物品的管理、使用和销毁情况。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试点企业“试点清单”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置。
附件:2024年重庆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清单”(第二批).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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