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741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4〕333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741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4〕333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关于优化调整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市级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强力助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和国家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整治专函〔2024〕57号)要求,根据国家工作专班、商务部相关专题会议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决定对市商务委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6号)及细化执行补充通知(渝商务〔2024〕242号)相关政策予以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4年8月20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二)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
2.2024年8月20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交售了2024年8月20日及以前已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人名下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交售了未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但书面承诺(见附件1)系本人名下的旧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
3.交售旧车的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见附件2)时间为准,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以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开具时间为准。
4.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新车须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注册登记手续。
5.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6.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每个消费者给予500元定额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银行借记卡上。
2.本轮补贴政策原则上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3.每交售1辆旧车的,限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车,鼓励消费者“早交售、早补贴”。
4.对2024年11月1日及以后销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享受补贴。
二、申报补贴渠道和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电动自行车补贴”菜单)、“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电动自行车补贴”菜单)或扫描以下“重庆市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鼓励各类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并在其首页设置政策申报链接,方便消费者参与活动。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上传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照片。
3.填报购买新车的销售企业所属区县、车架号、品牌、产品合格证明和CCC认证信息。
4.填报购买新车的蓄电池类型信息(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二选一)。
5.上传购买新车的车牌号码照片。
6.旧车已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上传交售旧车的回收证明原件照片;旧车未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上传书面承诺原件照片和交售旧车的回收证明原件照片。
7.填报交售旧车的蓄电池类型信息(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二选一)。
8.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银行借记卡账号面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支持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让利打折等惠民政策,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对交售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可适当加大优惠力度。引导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正面清单”目录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二)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通过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对消费者交售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叠加补贴,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有关单位,提高政治站位,依托本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细化工作举措,增强优质产品供给能力,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促进活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尤其加强对市公安局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的宣贯落实,做好政策解读,稳妥推动实施,助推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市商务委设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电话咨询热线:023—63636981,023—67787709。
(二)加强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环节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进一步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底数,建立相关统计台账,及时在本地公开,方便消费者查询、交售旧车、购买新车。为切实加强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环节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带号牌号码和不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均需出具回收证明,规范打印或工整手写并加盖公章后向消费者提供,供消费者申报补贴时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加强该政策执行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广泛宣传,并督导辖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时回收旧电动自行车、如实出具回收证明。
(三)加强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处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向消费者规范出具回收证明后,即拥有该旧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等权责。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应采取合规、安全、规范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置,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组装。带号牌号码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旧电动自行车可以进行再销售,由旧车回收企业凭回收证明代理原车主到我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旧车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办理转让登记;不带号牌号码的或带号牌号码但超标的旧电动自行车不能进行再销售,须由旧车回收企业根据有关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废旧金属等回收规定,安全、妥善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或报废处置。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灭失的,由旧车回收企业凭回收证明代理原车主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到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公安、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督导本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合规、安全、规范处置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严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电动自行车车架、驱动电机、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回收的以锂离子蓄电池为动力的老旧电动自行车,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4〕51号)第20条“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明确的职能部门督导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做到“一日一清”,督导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企业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严禁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等场所违规储存;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严防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运输工具、存放及拆解场所发生火灾事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虚假承诺,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必要时,实行日提醒、周调度、月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渝商务〔2024〕226号和渝商务〔2024〕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书面承诺.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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