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064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064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4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4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助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会商市级相关部门,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5年1月24日0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 个人消费者。
2. 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交售了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
3. 交售旧车的时间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时间以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开具时间为准,以上时间均需在补贴适用时间之内。
4. 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新车须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注册登记手续。
5. 对购买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以及2025年9月1日后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享受补贴。
6. 对在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取得旧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新购电动自行车或两轮电动摩托车(含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票,且在2025年2月28日及以前取得新购车上户手续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执行2024年补贴标准,但计入2025年享受补贴次数。逾期未取得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不给予补贴。申报材料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优化调整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333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361号)要求提交。
7.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每个消费者给予500元定额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借记卡上。
2.该项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第一批补贴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补贴资金总额及后续批次规模另行通知。
3.每交售一辆旧车限补贴一辆新车,同一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补贴3辆新车,鼓励早交售、早补贴。
二、申报补贴渠道和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电动自行车补贴”菜单)、“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电动自行车补贴”菜单)或扫描“重庆市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鼓励各类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并在其首页设置政策申报链接,方便消费者参与活动。
(“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上传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照片。
3.填报购买新车的销售企业所属区县、名称;新车车架号、电池编号、产品合格证明和CCC认证信息。
4.填报购买新车的蓄电池类型信息(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二选一)。
5.上传购买新车的车牌号码照片。
6.旧车未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上传书面承诺(见附件1)原件照片和交售旧车的回收证明(见附件2)原件照片;旧车已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上传交售旧车的回收证明原件照片。
7.填报交售旧车的蓄电池类型信息(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二选一)。
8.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银行借记卡账号面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联合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zxcyjhx/hdqk/),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支持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让利打折等惠民政策,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二)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对消费者交售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叠加补贴;探索以销售门店为场景,提供售旧、换新、辅助上牌等“一站式”服务,便利消费者,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三)积极引导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正面清单”目录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是助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要依托本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工作协同,把握工作节奏,持续放大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二)规范销售环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建立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台账,及时在本地公开,方便消费者查询、交售旧车和购买新车。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书(见附件3)并报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承诺不得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特殊情况需报经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先涨价再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补贴资格,函告本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并抄送本级工作专班。
(三)严格回收处置。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确定并公布参加以旧换新的回收企业目录,每个区县不少于2家,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并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个人消费者交售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只能用于报废,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组装,不能进行再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带号牌号码和不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均需出具回收证明,规范打印或工整手写并加盖公章后向消费者提供,供消费者申报补贴时使用。交售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并完善交接手续。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灭失的,由旧车回收企业凭回收证明代理原车主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到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老旧电动自行车车架、驱动电机、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和改装“黑作坊”。
(四)强化安全管理。回收的以锂离子蓄电池为动力的老旧电动自行车,由《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4〕51号)第20条“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明确的职能部门督导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做到“一日一清”,督导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企业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严禁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等场所违规储存;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严防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运输工具、存放及拆解场所发生安全事故。
(五)规范市场秩序。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常态化监管,督促其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要求,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守稳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补贴资金的,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发动街道、社区联合销售门店采取上门更换、现场补贴等方式,提升群众换新意愿。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各类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要加强对市公安局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的宣贯落实,助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
(七)持续跟踪问效。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提高政策实施成效。该项政策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23—88305250、88305260,政策咨询邮箱:272007978@qq.com,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每天9:00—12:00、14:00—18:0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书面承诺.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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