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54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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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菜市场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区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区县、协会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菜市场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14日前反馈我委,联系人:叶创、王书勇,联系电话:62669505。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菜市场规范管理
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菜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较强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优化空间布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科学合理规划,优化市场空间布局。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现有商业网点布局等因素,综合确定市场经营面积。原则上按服务半径不小于500米,服务人口不少于10000人,按每千人 80—1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在500-1000米的服务半径范围内,不重复建设市场。
二、强化规范管理
(二)完善管理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依法办理各项证照手续。完善市场开办、歇业、关闭、拆除、改变用途等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强化市场退出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对有财政补贴资金改造的市场转让,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加强市场权属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要求,严控市场权属分割行为。
(三)规范经营秩序 。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加强经营主体、待售商品、交易行为、计量器具的监管,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严厉打击短斤少两、“三无”产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市场场外经营者入场经营,依法取缔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加强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保障食品安全。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督促场内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不进不存不售来源不明、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等不合符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和落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度,加大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消费欺诈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六)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支持制定行业信用规则,完善自律机制,增强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做好市场的国家、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开展争创诚信示范市场、文明市场等活动,鼓励争创公益性市场,营造文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推进创新发展
(七)引导智慧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场配备网络设施、电子支付、信息公示、快速检测、安全监控、流量采集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完善综合管理、消费评价、食品检测、客流数据采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市场智慧化运营管理及服务水平。鼓励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子秤,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电子秤。
(八)推动触网经营。鼓励市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引导经营者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鼓励市场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为经营者提供进销存管理、报表查询等服务,赋能经营者精准营销。
(九)推进转型升级。鼓励市场盘活闲置设施,结合15分钟商业服务圈建设实际,拓展集农产品交易、生鲜配送、药店、餐饮、休闲娱乐等社区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市场跨界融合发展。引导市场完善供应链体系,实现联合采购、基地直采、分拨配送,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对长期闲置的市场,引导其转向经营。
四、明确管理责任
(十)属地管理责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的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属地街道按职能职责分工开展市场布点规划、经营秩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生产、市场供应等工作,构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属地街道依职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市场管理工作合力。
(十一)部门分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相应执法活动;商务部门负责市场规划、建设、培育工作,指导市场提档升级;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将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市场建设用地;住建部门负责市场建筑质量及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市场主体结构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场违法建设整治,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管,督促市场做好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指导街道加强市场及周边占道经营治理,依法取缔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经营者健康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应急救援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市场管理单位、各经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交通秩序的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规范活禽宰杀及交易行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水生、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
(十二)开办者责任。完善市场运营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市场管理、经营准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信用管理、价格管理、人员培训等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建立健全投诉处理、计量失信退出、先行赔偿、“黄红牌”警告公示等机制。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督促经营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应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动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督促物管企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对无主管理的市场,可由辖区街道等有关部门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开设自产自销区,供农户免费进场销售。
(十三)经营者责任。经营者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经营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价格、计量、诚信等责任;严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识。
五、加强政策支持
(十四)市级层面。商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市场标准化改造投入给予资金补贴;国资部门支持国资平台回购回收、参投控投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标准化市场;对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区县层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对新建小区和老旧社区新建市场、安全隐患整改、配置安全设施予以补贴,对市场保洁、垃圾分类、街道日常管理视情给予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赶集市场与菜市场实行同质同标管理。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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