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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6-00587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26〕189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6-08-01 [ 发布日期 ] 2026-08-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6-00587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26〕189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6-08-01
[ 成文日期 ] 2026-08-01

关于实施2026年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购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促进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2026年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购新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681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消费者。

2.政策实施期内,在参与消费补贴活动的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销商)购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摩托车(含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两轮燃油摩托车(含两轮燃油轻便摩托车)新车,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政策实施期内,按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牌手续。

4.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个人消费者所购置的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5.政策实施期内,每位消费者仅可享受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购新补贴各一次。

6.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补贴新购车价税合计金额的10%(向上取整至整元)且不高于15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借记卡上。

2.该项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用完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申报补贴渠道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6815日10时至2027年1月10日24时期间,通过关注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摩托车及电自补贴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或者扫描“重庆市摩托车及电自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购新补贴申报平台,清晰、完整、真实、准确提交申报材料。若未按期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均不予受理。

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重庆市摩托车及电自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账户信息,并上传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

3.填报购置新车信息,新购电动自行车的,需上传新车增值税发票、车辆合格证原件照片以及悬挂号牌的车辆照片;新购摩托车的,需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zxcyjhx/hdqk/),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经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的补贴资金代发机构,将提供补贴资金发放服务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政策实施期内,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合理利率水平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购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市商务委设立政策咨询电话:023—88629681,设立政策咨询邮箱:272007978@qq.com,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每天9:00—12:00、14:00—17:30。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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