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21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18〕55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8-01-31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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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2018〕55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5 |
[ 成文日期 ] | 2018-01-31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2018〕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经市商务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市美食街(城)培育创建和评审管理工作,促进美食街(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2〕77号)精神,规范重庆美食街城的创建,集中展示弘扬巴渝餐饮文化,提升重庆餐饮业认知度,加快推进“美食之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食街(城)是指以街区街道或一定规模的商业建筑群体为单位,汇聚特色餐饮企业,具备一定的餐饮文化、餐饮市场和餐饮品牌集群效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对地方风味菜点的形成或者当地餐饮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专业特色街区或综合性餐饮消费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牵头成立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环保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工商局及餐饮住宿行业专家组成的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美食街(城)评定工作和国家级美食街(城)等国家级美食地标的推荐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成立美食街(城)领导小组,负责当地美食街(城)的培育创建和管理监督。区县(自治县)商务局负责美食街(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美食街(城)的培育创建和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创建及管理
第五条 美食街(城)的创建遵循以下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挖掘内涵、强化特色;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按照市级美食街(城)的条件,积极加强美食街(城)的规划、建设、培育,组织、指导美食街(城)管理机构按照自主申报原则,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评委会审查。
第七条 经市评委会审查列为美食街(城)培育对象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指导和协调,扎实开展美食街(城)的创建、培育工作。
(一)建立完善创建机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依托街道(乡镇)或协会、物业等相关组织成立美食街(城)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美食街(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制订实施方案。根据美食街(城)创建原则和基本条件,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创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及组织领导、资金安排、扶持政策、监管机制等保障措施。
(三)健全规章制度。美食街(城)要结合自身实际,配备食品安全、市容环境、交通安全、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经营服务、油烟排放、厨余垃圾处理、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积极扶持宣传。美食街(城)创建领导小组应协调所在地政府对餐饮业的发展出台扶持政策,引导调整业态业种、推进品牌建设,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对外宣传、推介。
第八条 已认定命名的市级美食街(城)和国家级美食街(城)等国家级美食地标,市和区县(自治县)应积极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美食街(城)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街(城)经营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经营行为,突出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街(城)知名度和吸引力。
美食街(城)内的经营服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街(城)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依规搞好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街(城)整体形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美食街(城)应设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美食街以带状或网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经营店铺沿街两侧分布,两侧总长度不低于300米;美食城以在商业综合体或相邻建筑物内设点为特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十条 主要包括中餐、火锅、小吃、快餐、西餐、酒吧、茶楼、咖啡馆等业态,经营商户50个以上且证照齐全,餐饮限额以上企业10户以上,餐饮经营户数或营业面积应达到该美食街(城)总经营户数或经营场所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一条 美食街(城)食品经营户一年内未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有固定门店的食品经营户持有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或自贸试验区内经营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餐饮经营户持有食药监部门的备案证明);每户食品经营场所内设置有许可、日常检查结果、举报投诉电话、监管人员等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餐饮经营户食品安全等级达到B级的占70%;餐饮经营户全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60%以上的餐饮经营户实施了“明厨亮灶”改造。
第十二条 区域内各餐饮企业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橱窗、灯饰和临街外墙的装修等与总体风格保持协调。出入口设立显著的标识及服务指导图,有良好的照明、消防安全、环保绿化等设施;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规范停车场(位)、公用洗手间;配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系统,分段设置垃圾车、垃圾桶等环卫设施。
第十三条 美食街(城)内餐饮企业具有独特餐饮文化特色,餐饮装修、原料使用、菜点出品符合“环保、绿色、节约” 。
第十四条 美食街(城)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国际、国内品牌餐饮企业。其中:“钻级酒家”、“绿色饭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以及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和市级协会(商会)认定的品牌餐饮店(含个体户)3家以上。
第十五条 美食街(城)内餐饮产品类别丰富、富有特色、数量众多,菜品营养合理、卫生安全、风味佳美,部分餐饮产品具有传统制作技艺和出品标准,能够较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统一。
美食街(城)内餐饮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品牌产品。其中,获得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和市级协会(商会)授予的“名菜”、“名小吃”、“名点”认定的,总数在10项以上。
第十六条 美食街(城)内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少于1000人,形成一支餐饮专业人才队伍,餐饮后备人才的培养有良好氛围和健全机制;
供职于美食街(城)餐饮企业的中国烹饪大师或名师、高级技师合计不少于2人,高级工以上厨师合计不少于10人。
第十七条 美食街(城)内餐饮业从业单位油烟排放需符合环境控制标准;厨余垃圾处理需符合《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评审美食街(城)自愿填报《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附件1),提交下列书面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纸质件用A4纸胶印订本并加盖单位印章,附件2):
(一)《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申请表》。
(二)美食街(城)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及其组织架构。
(三)创建工作情况报告,报告需对拟申请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地址、规模、公共设施、企业品牌与知名度、餐饮产品特色与品牌、餐饮人才与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做详细说明,包括资金投入、美食街(城)店容建设、设施设备投入、业态调整提升等情况及近期营运情况分析、长效监管及激励措施;并对未来三年的发展做出规划,包括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与执行、规划建设等情况。
(四)监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情况证明及每户经营者监管部门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等级证明汇总表。
(五)美食街(城)内“钻级酒家”、“绿色饭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以及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和市级协会(商会)认定的品牌餐饮店情况介绍。
(六)10项以上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和市级协会授予的“名菜”、“名小吃”、“名点”介绍。
(七)现拥有中国烹饪大师、中国烹饪名师、高级技师、高级工以上厨师名单及资料。
(八)美食街(城)入驻从业单位分类统计名录。
(九)街(城)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街(城)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7英寸彩色相片。
(十)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局配合评审专家组按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召开专题报告会、进行实地考察和意见反馈会。
(一)专题报告会。由申报单位组织召开专题报告会,向评审专家组汇报创建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基本情况,要求汇报内容涵盖本区域餐饮业分布的基本情况、饮食文化特色、发展现状、餐饮后备人才培养情况及该区域餐饮未来规划等方面内容。
(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对创建评审区域进行整体实地考察,同时至少抽查3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入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深入考察,并对菜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考察、评审后,专家组召开会议,讨论交流,形成评审意见。
(三)意见反馈会。评审专家组与申报单位相关人员座谈,双方就考察结果进行沟通,展开交流讨论,评审专家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并最终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对经审议拟命名的美食街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评委会予以命名,授予市级美食街(城)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告。不予命名的由市评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复审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美食街(城)管理机构自愿填写《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复审表》(附件3),提交获得称号以来继续推进创建工作的情况及近年当地餐饮行业发展状况;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审定复审合格的保留重庆市美食街(城)称号,复审不合格或不愿填写《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复审表》的公告取消称号。
第二十四条 美食街(城)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由市评委会公告取消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美食街(城)”系市级美食街(城)的简称。
国家级美食地标包括中华美食街(城)、中华美食名镇、中华美食名城、中国美食之乡、中国美食之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美食街(城)创建管理办法》(渝商〔2016〕83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2〕77号)精神,规范重庆美食街城的创建,集中展示弘扬巴渝餐饮文化,提升重庆餐饮业认知度,加快推进“美食之都”建设,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有5章26条内容。第一章总则共4条内容,规定了本办法制定依据、美食街(城)定义、评定机构及职责、适用对象;第二章申报共4条内容,涉及创建原则、区县商务局职责、创建培育工作机制、美食街(城)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评审标准共9条内容;第四章评审流程共7条内容,涉及申报创建提交材料、评审工作要求、公示、公告、复审、安全事故;第五章附则共2条内容,范围界定和施行时间。
(二)核心举措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评审美食街(城)自愿填报《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附件1),提交下列书面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纸质件用A4纸胶印订本并加盖单位印章,附件2):
(1)《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命名申请表》。
(2)美食街(城)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及其组织架构。
(3)创建工作情况报告,报告需对拟申请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地址、规模、公共设施、企业品牌与知名度、餐饮产品特色与品牌、餐饮人才与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做详细说明,包括资金投入、美食街(城)店容建设、设施设备投入、业态调整提升等情况及近期营运情况分析、长效监管及激励措施;并对未来三年的发展做出规划,包括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与执行、规划建设等情况。
(4)监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情况证明及每户经营者监管部门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等级证明汇总表。
(5)美食街(城)内“钻级酒家”、“绿色饭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以及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和市级协会(商会)认定的品牌餐饮店情况介绍。
(6)10项以上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和市级协会授予的“名菜”、“名小吃”、“名点”介绍。
(7)现拥有中国烹饪大师、中国烹饪名师、高级技师、高级工以上厨师名单及资料。
(8)美食街(城)入驻从业单位分类统计名录。
(9)街(城)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街(城)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7英寸彩色相片。
(10)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局配合评审专家组按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召开专题报告会、进行实地考察和意见反馈会。
(1)专题报告会。由申报单位组织召开专题报告会,向评审专家组汇报创建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基本情况,要求汇报内容涵盖本区域餐饮业分布的基本情况、饮食文化特色、发展现状、餐饮后备人才培养情况及该区域餐饮未来规划等方面内容。
(2)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对创建评审区域进行整体实地考察,同时至少抽查3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入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深入考察,并对菜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考察、评审后,专家组召开会议,讨论交流,形成评审意见。
(3)意见反馈会。评审专家组与申报单位相关人员座谈,双方就考察结果进行沟通,展开交流讨论,评审专家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并最终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对经审议拟命名的美食街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评委会予以命名,授予市级美食街(城)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告。不予命名的由市评委会以书面形式告之并说明理由。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美食街(城)是指以街区街道或一定规模的商业建筑群体为单位,汇聚特色餐饮企业,具备一定的餐饮文化、餐饮市场和餐饮品牌集群效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对地方风味菜点的形成或者当地餐饮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专业特色街区或综合性餐饮消费场所。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将原有办法的5章23条修改为5章26条。
(一)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第一条增加了制定本法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2〕77号)。
(二)第二章,创建及管理。将原办法的第二章创建及培育和第三章管理合并修改而成。即原办法第二章的6、8、9条和第三章管理内容合并而成。
(三)新设立第三章评审标准,主要是将原办法第二章的7条各款单列,同时新增加餐饮品牌和人才方面的要求。
(四)新设立第四章评审流程。明确了评审机构、资料报送要求和评审程序。
六、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标题:评审流程
内容: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评审美食街(城)自愿填报《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附件1),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纸质件用A4纸胶印订本并加盖单位印章,附件2)。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局配合评审专家组按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召开专题报告会、进行实地考察和意见反馈会。
问:如何评审美食街(城)?
答:由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到市评委会待审,市评委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二)核心条款2
标题:复审工作
内容:第二十三条 复审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美食街(城)管理机构自愿填写《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复审表》(附件3),提交获得称号以来继续推进创建工作的情况及近年当地餐饮行业发展状况;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审定复审合格的保留重庆市美食街(城)称号,复审不合格或不愿填写《重庆市级美食街(城)复审表》的公告取消称号。
问:如果不参加复审怎么办?
答:如果不参加复审,市评委会将公告取消称号。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004/t20200402_693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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