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2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发〔2018〕57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2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发〔2018〕57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5 |
[ 成文日期 ] | 2018-09-11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8〕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局:
为规范全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1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质降本增效、保障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定义)本细则所称城市共同配送是指由多个企业联合组织实施的城市配送活动,由一个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托公用型物流节点整合资源、优化流程、集约共享,统一计划、统一调度配送作业活动,通过配送作业规模化、存储集中化、配送统一化、装载最大化、网点密集化、线路最优化、管理信息化等措施,达到提高物流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缓解交通压力、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
第三条 (资金定义)本细则所称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真实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商贸物流规划、产业政策和重点方向,有利于促进企业提质降本增效、城市配送高效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指导、抽查复核、绩效评价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和建设验收等文件开展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以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共同配送规模大、降本增效显著、建设运营效果好、示范性和带动力强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城乡高效配送骨干企业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网络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转型、改造、新建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等公用型仓储设施和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促进城市三级配送体系高效集约、协同共享。
(二)技术装备应用。重点支持用于共同配送的三级配送体系配置现代物流装备技术(含仓配信息系统及互连互通)、标准化车辆和新能源车辆等,促进共同配送高效运作。
(三)配送模式创新。重点支持整合物流资源,创新推广干支结合共同配送、主城分区共同配送、远郊城乡一体共同配送、连锁统一配送、末端整合共同配送、“互联网+共同配送”等新型集约化配送模式,促进城市配送降本增效。
(四)支持建设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和其他有利于我市城市共同配送管理效能提升的事项。
第八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内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物流等企业。
(二)物流配送基础好、整合资源能力强、原则上纳入共同配送储备项目并能在项目申报当年9月底前建成验收、预期目标不低于项目绩效评估的达标标准。
第九条 (排除事项)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共同配送项目同类资金不重复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共同配送项目承办资格、实施共同配送项目进度慢绩效低;同一区域内2个以上(含)申报企业预期目标较低的项目;规划区域已确定支持同类在建项目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有效总投资的50%。其中,大中型共同配送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小型共同配送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共同配送货运量、降本增效等重点绩效指标、项目绩效评估分值及等次、项目有效投资额和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金额。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项目按每个网点不超过1万元补贴。
(二)有效投资额计算办法。项目有效投资额按实际产生的合规票据核算,主要包括与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软件购置和研发、资源整合以及与项目建设设施直接相关的支出等费用。重点支持公用型仓储改造、新建、装修和租赁,以及与其配套的现代物流装备技术(含仓配信息系统及互联互通);支持资源整合;支持购买、租赁标准化配送车辆和新能源配送车辆。其中,租赁费用按2年核算。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项目重点支持改造、建设、租赁实体门店的存储区、末端配送信息化建设(含互联互通)、公共智能自提柜购置安装、配送场地租赁和末端资源整合等。
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土地费用;住宅、商务写字楼建设费用;非标准的公用型仓储、配送车辆费用;办公用品、工作经费、工资福利等经常性、非生产性开支;已获得中央、市级财政支持项目的仓储、设施、车辆、信息系统等单项投资费用。
非支持方向的其他投资可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基础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市商务委围绕支持方向和建设重点,对项目的仓配能力、共配水平、降本增效、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企业当年补助限额由市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资金总量等因素核定。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保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定期向市商务委汇总报送辖区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市商务委加强对区县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督查。
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逐级报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并在区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共同配送单个项目绩效评估(其中,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项目以项目建设所在区县综合评估)为依据,项目绩效评估标准和办法由市商务委另行制定。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项目绩效评估申请材料,向项目建设地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支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估合格后及时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根据情况,对建设项目开展抽查复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商务委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区县,区县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等工作。对于大中型、小型共同配送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预拨付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实施清算。对于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项目,项目建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账务处理)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市商务委根据全市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安排,适时组织对全市共同配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相关企业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市商务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申报市商务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支持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提取机关工作经费等支出。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各级商务、财政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规范全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1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主要内容: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以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共同配送规模大、降本增效显著、建设运营效果好、示范性和带动力强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城乡高效配送骨干企业的项目。
核心举措: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和建设验收等文件开展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市商务委围绕支持方向和建设重点,对项目的仓配能力、共配水平、降本增效、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企业当年补助限额由市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资金总量等因素核定。
适用对象:市内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物流等企业。物流配送基础好、整合资源能力强、原则上纳入共同配送储备项目并能在项目申报当年9月底前建成验收、预期目标不低于项目绩效评估的达标标准。
执行标准: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有效总投资的50%。其中,大中型共同配送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小型共同配送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共同配送货运量、降本增效等重点绩效指标、项目绩效评估分值及等次、项目有效投资额和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金额。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项目按每个网点不超过1万元补贴。
注意事项: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共同配送项目同类资金不重复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共同配送项目承办资格、实施共同配送项目进度慢绩效低;同一区域内2个以上(含)申报企业预期目标较低的项目;规划区域已确定支持同类在建项目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城市共同配送:指由多个企业联合组织实施的城市配送活动,由一个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托公用型物流节点整合资源、优化流程、集约共享,统一计划、统一调度配送作业活动。
五、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标题: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内容:市内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物流等企业。物流配送基础好、整合资源能力强、原则上纳入共同配送储备项目并能在项目申报当年9月底前建成验收、预期目标不低于项目绩效评估的达标标准。
问:重点支持方向有哪些?
答:网络体系建设、技术装备应用、配送模式创新、支持建设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和其他有利于我市城市共同配送管理效能提升的事项。
(二)核心条款2
标题:支持标准
内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有效总投资的50%。
大中型共同配送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小型共同配送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项目按每个网点不超过1万元补贴。
问:有效投资额如何计算?
答:项目有效投资额按实际产生的合规票据核算,主要包括与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软件购置和研发、资源整合以及与项目建设设施直接相关的支出等费用。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lzyj/xzgfxwj/202001/t20200116_476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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