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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06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发〔2018〕33号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06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发〔2018〕33号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

会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833号


各有关单位

2018年1月30日,《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正式批复我市铁路口岸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口岸。为充分发挥重庆铁路整车进口口岸功能,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精神,现将《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2018年5月25日



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重庆铁路整车进口口岸的区位和功能优势,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精神,借鉴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原则、思路和目标

(一)试点原则

1. 坚持以产业集群为发展方向。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产业集聚,建立集采购销售、售后服务、金融保险、仓储物流等于一体的平行进口汽车服务贸易体系,促进重庆汽车平行进口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 坚持以监管创新为试点动力。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营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格质量安全标准,提升贸易和服务便利化水平。

3. 坚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根本宗旨。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试点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平行进口汽车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试点思路

围绕“一枢纽两高地”建设,充分利用中欧班列(重庆)、中新南向通道等国际物流通道资源,发挥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功能,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培育和繁荣西部地区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落实试点企业(平台)主体责任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义务,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试点目标

2~3年时间,初步建立辐射西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运作标准化、运营商业化、政府监管规范化的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体系,实现平行进口汽车质量可追溯、服务有保障、市场更规范,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到2020年,力争平行汽车进口数量达到1万辆。

试点模式和范围

试点模式

建立企业自主经营、政府有效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

试点范围

注册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范围内的汽车进口企业及经销商,依法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以重庆铁路口岸为主开展进口业务。

三、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认定

(一)试点平台准入条件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相关汽车进口贸易商和经销商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平台或平台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物流、金融、服务、口岸配套、公共监管、展示展销、销售企业等方面的资源,能够为平台内企业提供完整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包括为中欧班列、铁海联运等口岸整车进口业务提供担保、代开证、电汇、垫税等金融服务,具备自贸区项下探索陆上贸易规则的经验与能力;

3.平台或平台合作方具备完善的汽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保障的公共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平台内企业的能力;

4.信誉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5.注册地点在重庆自贸区内,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平行进口业务。

(二)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企业上一年度经重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进口并清关的整车数量不低于200辆或上一年度整车进口总数不低于500辆,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展示展销场地、售后维修保障服务网络;

3.信誉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4.注册地点在重庆自贸区内;通过中欧班列(重庆)、中新南向通道等国际物流通道进口整车的企业优先考虑;在重庆整车口岸获批后对重庆平行进口产业作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其他口岸已获得试点企业资质并在重庆注册的企业(其他口岸的试点企业包含关联企业及合资企业)优先考虑。

(三)认定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需向所在地开放平台管委会提交试点申请材料,由开放平台管委会初审后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意见征询、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择优认定。

四、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

(一)协调小组每年对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进口(经营)规模、通关通检能力、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和诚信经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依据。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申请复核。

(二)对不履行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责任、不具备售后维修保障能力、不履行服务承诺、违法违规经营、质量信誉不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经协调小组认定,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 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

3. 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含“信用重庆”网站)查询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严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 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5. 试点对象未向社会公布其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6.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以及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等行为的;

7. 对获得准入后的试点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通过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且清关车辆未达到300辆或整车进口总数未达到1000辆的;

8. 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四)对获得准入后的试点平台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未达到以下三个指标中两个的,取消其试点平台资格:

1. 平台服务企业不低于10家;

2. 提供整车口岸物流综合服务(包含口岸区域内的转运、掏车作业、地跑、保税仓储服务、安全管理、检测等综合物流服务)车辆总量不低于1000辆;

3.享受平台融资服务的所有企业进口车辆总量不低于1000辆。

五、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经营规范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

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商务委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市商务委申请《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立即取消试点资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进口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节能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进境备案

试点平台、试点企业及其委托的区内汽车仓储企业根据海关要求备案。平行进口汽车进境时,填报进境备案清单向海关申报。

(四)环保信息公开

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前,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的要求,公开进口机动车环保信息。

(五)标准符合性整改

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平台、试点企业经批准在重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国家认监委及其授权机构的考核和监管。

(六)进口申报和检验监管

根据海关要求,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须完成报关、检验检疫等手续,取得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材料。

(七)整车保税

根据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平行汽车保税仓储,在进区、出区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车辆销售

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应提供完整的随车凭证、环保随车清单、在我国境内进口排放检测报告和文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并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机动车三包规定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签订销售合同,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九)明确质量追溯责任主体

试点平台是本平台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第一责任主体,平台内会员企业为第二责任主体。试点平台承担售后服务、质量保障、“三包”、产品召回、索赔等义务。

试点企业是本企业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承担售后服务、质量保障、“三包”、产品召回、索赔等义务。

(十)完善售后维修服务方案

试点平台要制定《试点平台平行进口汽车“三包”和质保实施方案》和《试点平台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报市商务委审核备案。试点平台在重庆市开展面向全国的统一销售时,销往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维修和服务能力,其销售和售后维修网点应报辖区内开放平台管委会备案,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试点企业要制定《试点企业平行进口汽车“三包”和质保实施方案》和《试点企业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报市商务委审核备案。试点企业在重庆市开展面向全国的汽车销售时,销往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维修和服务能力,其销售和售后维修网点应报辖区内开放平台管委会备案,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监督与管理

(一)管理机制

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西部物流园管委会、西永综保区管委会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统筹和指导全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2.研究提出支持汽车平行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3.明确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

4.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二)政府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市政府、市级部门、市级开放平台管委会三级监管体系,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市场采购体系、贸易便利化通关体系、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体系。

市商务委牵头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负责统筹开展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的认定和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协调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西部物流园管委会、西永综保区管委会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适时综合评估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工作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重庆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对平行进口汽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平行进口汽车“三包”、环保、召回、缺陷调查等监管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监管工作。

西部物流园管委会、西永综保区管委会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作为政府部门第一监管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管理,协助试点对象解决相关问题,配合工商、海关等部门督促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包括三包在内的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明确提出,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支持三个自贸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汽车平行进口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进口汽车市场竞争,给予消费者多样化选择。首批试点省市推动建立规范化、便于监管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充分发挥重庆铁路整车进口口岸的区位和功能优势,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我市于2017年向商务部申请第二批平行进口试点资质,并于2018年1月获批成为第二批试点省市之一。

(二)出台依据

政策是依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以及《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文件精神,借鉴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并结合重庆本地实际情况,经多方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后出台的。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及注意事项

主要内容

政策从试点原则思路和目标试点模式和范围、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认定、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经营规范、监督与管理六个方面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就市级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分工予以明确。

适用对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经市商务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评选出来的试点企业和试点平台。

注意事项:试点工作仅限于注册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汽车进口企业及经销商,依法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以重庆铁路口岸为主开展进口业务。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平行进口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简称平贸车,意思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加版车”“欧版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

五、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标题:建立试点平台

内容: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相关汽车进口贸易商和经销商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问:试点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答:1.平台或平台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物流、金融、服务、口岸配套、公共监管、展示展销、销售企业等方面的资源,能够为平台内企业提供完整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包括为中欧班列、铁海联运等口岸整车进口业务提供担保、代开证、电汇、垫税等金融服务,具备自贸区项下探索陆上贸易规则的经验与能力;

3.平台或平台合作方具备完善的汽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保障的公共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平台内企业的能力;

4.信誉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5.注册地点在重庆自贸区内,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平行进口业务。

(二)核心条款2

标题:选择试点企业

内容: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问:试点企业的准入条件?

答:1.企业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企业上一年度经重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进口并清关的整车数量不低于200辆或上一年度整车进口总数不低于500辆,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展示展销场地、售后维修保障服务网络;

3.信誉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4.注册地点在重庆自贸区内;通过中欧班列(重庆)、中新南向通道等国际物流通道进口整车的企业优先考虑;在重庆整车口岸获批后对重庆平行进口产业作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其他口岸已获得试点企业资质并在重庆注册的企业(其他口岸的试点企业包含关联企业及合资企业)优先考虑。

3)核心条款3:

标题: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

内容:协调小组每年对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进口(经营)规模、通关通检能力、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和诚信经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依据。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申请复核。对不履行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责任、不具备售后维修保障能力、不履行服务承诺、违法违规经营、质量信誉不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问:哪些情况会被取消试点资格?

答: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 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

3. 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含“信用重庆”网站)查询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严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 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5. 试点对象未向社会公布其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6.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以及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等行为的;

7. 对获得准入后的试点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通过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且清关车辆未达到300辆或整车进口总数未达到1000辆的;

8. 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lzyj/xzgfxwj/202001/t20200116_476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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