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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3-007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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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略)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提出到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目标。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对我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因此,为保障涉商务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全市商务执法实际,市商务委制定出台《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实际,制定了十八条具体条款。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解释了制定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为处罚裁量阶次的认定及处罚金额的规定等,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为相关解释性内容。

第二部分是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由13个大项和46个小项行政处罚事项组成,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这46项行政处罚事项包含报废机动车(第1-10项)、拍卖(第11-13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第14-16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第18-19项)、商业特许经营(第20-24项)、汽车销售(第35-36项)、蚕种管理(第25-28项)、现货市场(第37项)、家庭服务业(第29-33项)、家电维修(第34项)、对外劳务合作(第38-41项)、对外承包工程(第42-45项)、以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第46项)。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类别的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商务领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具体的处罚类别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五、关于《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核心条款问答咨询

核心条款1: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核心条款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核心条款3: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核心条款4:多种裁量情节的实施规则

问: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应该按照什么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答: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核心条款5:听证范围

问:行政处罚时,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文件链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312/t20231212_12692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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