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6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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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4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 号)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以下简称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重庆市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支持政策
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外资研发中心资金奖励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
(四)申报的法人主体或申报单位所属法人主体的境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
(一)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开办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研发中心情况介绍,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研发投入形式、累计金额(金额清单)及成立以来每年研发投入金额、研发领域及规划、研发专利、研发活动开展情况、承担国家级、市级重点项目情况、符合申报条件说明等。
(三)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学历、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及原值(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七)产学研合作情况介绍及研发成果转化清单(合同和收入)。
(八)审计报告。
五、申报流程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委发布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四)市商务委组织开展审核确认,择优确定受奖励机构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后给予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减少注册资本或撤资的,及检查发现有以欺骗手段获得开办奖励资金等其他违反规定的研发中心,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市商务委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研发中心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市商务委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请表
企 业 填 报 信 息 | |||
申请企业名称: |
类别:□独立法人 □企业内设部门 | ||
企业地址: |
注册(成立)日期: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研发中心性质(是否为母公司授权的全球或在亚洲、在华、片区等区域性研发中心): | |||
是否承担国家级、市级重点项目: | |||
境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万美元): | |||
累计研发投资额(万美元): |
研发领域: | ||
研发人员数量: |
主要研究成果 | ||
研究成果获专利或制定标准情况: |
研发成果转化情况(合同和收入)): | ||
1、本人对我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人保证提交的所有副本资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3、本企业自愿接受商务部门对资金申请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 |||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
公司盖章: |
申报日期: |
|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2年,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渝府办发﹝2022﹞107号),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外资在渝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奖励。2024年,市政府又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4﹞40号),鼓励外商投资在渝设立研发中心。此次出台的《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外资研发中心鼓励政策细化落地举措,兑现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加大外商投资吸引力度。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主要内容:《细则》分成六部分,从适用范围、支持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适用对象:《细则》针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满足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要求、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等申报条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
执行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以下简称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重庆市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细则执行。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此文件为首次印发。
六、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核心条款和解读:
核心条款1:
标题:奖励对象条件
问:具备哪些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申请奖励资金?
答: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
2. 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4.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 申报的法人主体或申报单位所属法人主体的境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美元。
核心条款2:
标题:奖励标准。
问: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核心条款3:
标题:申报资料及申报流程。
问:符合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该如何申报?
答:(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 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开办奖励申请表。
2. 研发中心情况介绍。
3.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6. 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及原值。
7. 产学研合作情况介绍及研发成果转化清单。
8. 审计报告。
核心条款4:
标题:申报流程。
问:具体该如何进行申报?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市商务委发布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的通知;
2.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4. 市商务委组织开展审核确认,择优确定受奖励机构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后给予奖励。
核心条款5:
标题:有关工作要求。
问:该奖励政策有哪些限制?相关政策执行的咨询答疑等由谁负责?
答:对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减少注册资本或撤资的,及检查发现有以欺骗手段获得开办奖励资金等其他违反规定的研发中心,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市商务委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热线:023—62663095。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410/t20241029_1375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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