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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6-003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6-003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便于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广大外贸企业准确理解并贯彻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6〕22号,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广交会贸易促进平台作用,满足全市优质企业参展需求,助力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现就《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制定依据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明确了展位分配采用量化打分、综合评分制,同等条件下向生产型、优质、中小微及有出口潜力的企业倾斜(第一至三条)。在申请评审上,建立了“企业申报、区县推荐、第三方独立评分、公示分配”闭环流程,规定了每年5月和11月集中申请,预分配方案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明确了展位退出与递补机制(第四至六条)。在安排规则上,实行分档量化分配,得分排名前15%的企业不超过4个展位,逐档递减,同时允许各展区安排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20%的展位扶持未达标的中小微及新业态企业,企业每届申请展区总数不超过4个、每期不超过2个,展位数量原则上两届不变,连续2年4届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展位(第七至十一条)。在使用管理上,严禁转租转卖和空置展位,企业须签订责任书并指定专人负责,品牌展位及其粘连一般性展位禁止联营,建立市和区县联合检查组实地巡查(第十二至十八条)。附则明确了自第140届广交会起执行,原文件废止,并规定国家有新规的从其规定,同时允许转型升级企业在同一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前提下合并评分(第十九至二十条)。附件《评审标准》分出口实绩、创新研发、品牌认证等八大计分项和跨届累计扣分项,构成满分100分的量化评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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