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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5 [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6〕240号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成文日期 ]2016-11-11 [ 发布日期 ]2019-10-25 [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

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通知如下: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 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底前予以取消。

二、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包括中介销售)、买卖和拍卖。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设置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规模化、现代化、品牌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连锁经营主体设立车管服务站点或窗口,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包括市内)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四、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其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五、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

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数据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信息可共享,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含车辆基本信息、抵押、司法查封和在渝保险承保机构、4S店新车经营主体的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六、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工商部门要强化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合同文本,依法惩处隐瞒、欺诈等失信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遴选部分具备实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实施推行试乘试驾、先行赔付、质保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促销制度,鼓励其对隐瞒车辆故障、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销售的二手车做到每车必鉴定评估并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评估内容作为购车合同附件交予消费者,实现二手车辆信息的透明化。

七、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汽车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最低30%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八、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规模化、现代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九、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

建立由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环保、财政、交通、市政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二手车流通业发展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三无”(无场地、无设施配套、无专业人员)市场限期整改或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做好市场监测统计工作,逐步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标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主要包括“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等九个方面。

(二)核心举措。主要有四项。一是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 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底前予以取消。二是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包括中介销售)、买卖和拍卖。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设置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规模化、现代化、品牌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连锁经营主体设立车管服务站点或窗口,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包括市内)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四是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其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三)适用对象。主要涉及三类。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是市级商务、发改、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环保、财政、交通、市政等部门。三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四)执行标准。一是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 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二是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规模化、现代化、品牌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连锁经营主体设立车管服务站点或窗口,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三是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其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注意事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数据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信息可共享,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含车辆基本信息、抵押、司法查封和在渝保险承保机构、4S店新车经营主体的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二是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工商部门要强化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合同文本,依法惩处隐瞒、欺诈等失信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遴选部分具备实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实施推行试乘试驾、先行赔付、质保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促销制度,鼓励其对隐瞒车辆故障、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销售的二手车做到每车必鉴定评估并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评估内容作为购车合同附件交予消费者,实现二手车辆信息的透明化。三是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汽车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最低30%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四是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规模化、现代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五是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建立由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环保、财政、交通、市政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二手车流通业发展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三无”(无场地、无设施配套、无专业人员)市场限期整改或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做好市场监测统计工作,逐步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标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中规定,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是指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旧政策规定。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出台前,“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等九个方面,没有就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作出系统的相关规定。

(二)新政策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主要从“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等九个方面,就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

六、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1. 内容: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答: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 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底前予以取消。

(二)核心条款2:

1. 内容: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

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包括中介销售)、买卖和拍卖。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设置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核心条款3:

1. 内容: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答: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规模化、现代化、品牌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连锁经营主体设立车管服务站点或窗口,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包括市内)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核心条款4:

1. 内容: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

答: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其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三)核心条款5:

1. 内容: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

答: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数据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信息可共享,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含车辆基本信息、抵押、司法查封和在渝保险承保机构、4S店新车经营主体的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三)核心条款6:

1. 内容: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答: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工商部门要强化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合同文本,依法惩处隐瞒、欺诈等失信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遴选部分具备实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实施推行试乘试驾、先行赔付、质保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促销制度,鼓励其对隐瞒车辆故障、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销售的二手车做到每车必鉴定评估并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评估内容作为购车合同附件交予消费者,实现二手车辆信息的透明化。

(三)核心条款7:

1. 内容: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

答:鼓励汽车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最低30%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三)核心条款8:

1. 内容: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答: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规模化、现代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三)核心条款9:

1. 内容: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

2. 解读。

问:我市将如何切实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

答:建立由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环保、财政、交通、市政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二手车流通业发展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三无”(无场地、无设施配套、无专业人员)市场限期整改或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做好市场监测统计工作,逐步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标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原文链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

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1611/t20161116_8837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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