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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MB0W8117XN/2023-0070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成文日期 ]2023-12-27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核心条款问答咨询

问: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问: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问: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应该按照什么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答: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问:行政处罚时,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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