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精神,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精神,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宽松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生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壮大发展
(一)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重庆或在重庆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交易额达到10亿元的,第二年按照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重庆或在重庆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第二年按照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商业楼宇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生态打造
(四)支持网货生产基地打造。鼓励区县打造农产品、消费品网销品牌及其生产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市级网货生产基地,给予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品牌打造。支持区县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与电商知名品牌,对新认定的全市范围内梳理出的网货大品类“拳头”产品,对品牌持有方(运营方)的营销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相关机构开展市级跨区域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提升培训与沙龙等交流活动。对开展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5场以上(含)、且每场达100人次的行业相关机构,按照不超过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对开展经认定的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交流沙龙和资源对接等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机构,活动达5场且总人数达200人次的,按照不超过每场租费、嘉宾费、资料费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个承办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七)支持电子商务主体提升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物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1亿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年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5%、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5%、服务收入增量部分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支持发展电商扶贫爱心购、网络捐赠、订制化种植、认购订养等电商扶贫模式。对年销售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达2亿元的市内电商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安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支持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转型跨境电子商务“触网”销售和发展,支持关键性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仓储,以及公共服务等环节的“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
(十)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于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在线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传统生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工业企业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开展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以及产销对接,对于传统生产企业注册商贸法人企业并进行线上转型,对在线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支持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对智慧商圈、智慧会展等智慧城市商务领域探索建设,开展“新零售”应用建立跨界融合新主体,以及本地生活服务O2O、在线教育、创意众包、视频直播等数字商务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其他
(十三)适用主体。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相关行业机构。其中适用主体为企业的需是在重庆市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近三年被信用重庆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十四)解释权限。本政策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认定由相关申报指南配合实施。
(十五)执行期限。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次年上半年专门下发申报通知兑现上一年扶持政策。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66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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