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2019〕5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 》已经市商务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印发的《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规范严谨、注重绩效的原则,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商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属于区县级项目的,向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属于市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三章 项目受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委指定的项目申报受理机构统一接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受理机构对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九条 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评审、专家评审等方式。
(一)委托评审。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
(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项目的所属行业、发展方向、技术特点、专业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等,从市商务委评审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第十条 采取委托评审方式的,评审机构的选取由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的,评审专家组的组建由市商务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机构。由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按规定及程序选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二)明确委托内容。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负责与项目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和相关责任等。
(三)移交评审资料。项目申报受理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委托评审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
(四)开展项目评审。委托评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五)出具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机构和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项目主管处室等共同协商后,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专家。市商务委政策法规处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评审专家。
(二)准备评审资料。项目申报受理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由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准备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标准及计分表等评审资料。
(三)召开预备会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主持专家评审预备会议,会议主要完成如下事项:
1.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2.宣布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3.介绍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和工作进程。
4.民主推荐1名专家为评审专家组长。
(四)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流程如下:
1.熟悉评审内容、标准和计分表。
2.审阅所有评审项目。
3.按照评审内容、标准对项目逐一打分,并提交计分表。
4.根据每位专家打分情况,计算申报项目的综合得分,并提交专家组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在统筹当年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的,拟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六章 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评审方式的,由委托评审机构对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开展独立、客观的评审,对项目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
第十五条 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其负责的项目类型和特点,会同财务审计处共同确定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业务指标。主要反映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二)投入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可设置资金投入规模、资金来源等指标。
(三)创新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的创新成果,可设置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发明专利、制定技术标准等指标。
(四)效益指标。主要反映项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可设置提供就业岗位、税收贡献等指标。
(五)财务指标。主要反映项目承办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可设置项目运营成本、盈利状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指标。
第十六条 不同项目采用的评审指标体系,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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