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深入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两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
二、试点商品
围绕服务全市打造5000亿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支柱产业集群,拓展优质原材料来源,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重庆产业实际,先期选取2大类30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
三、进口流程
(一)企业资质备案
拟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需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2);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或更正材料时间)将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药监局、重庆海关审核完成后,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试点企业在1年以内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后续如需增加进口商品,仅需重新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2)。
(二)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试点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申报前,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附件4)。
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或更正材料时间)对试点企业提交的备案清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附件5)。
(三)进口通关
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合同、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到隶属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台账,采取每月报告和每季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企业采购、贮存、加工、销售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情况进行检查。
(二)隶属海关每月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情况上报重庆海关,由重庆海关通报至市商务委、市药监局。隶属海关在通关监管中如发现药食同源商品进口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需及时通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使用试点改革所涉药食同源途径进口商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至市商务委。
五、企业主体责任
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承诺书,严禁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加工、销售或者对外流通。要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台账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试点企业要明确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核销比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后,原则上1年以内完成核销,2年内未核销完的商品,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转让给其他具有试点资质的企业。
试点企业每年12月底前,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加工等情况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告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至市商务委。
六、违规处罚
试点企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且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资格。有关违规违法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市级部门统筹。由市商务委牵头,建立市药监局和重庆海关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推进机制,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开展试点工作,研究拟制通关便利化措施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区级部门隶属管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药监部门、隶属海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试点工作具体实施,严格履行审批、监管、检查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强市区联动。市、区两级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推送共享,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要共同开展试点政策宣讲,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作法,适时在全市复制推广。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期满后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庆自贸试验区药食同源试点商品名单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
3.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
4.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
5.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附件1
重庆自贸试验区药食同源试点商品名单
序号 |
商品名称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序号 |
商品名称 |
1 |
丁香 |
11 |
胖大海 |
21 |
西洋参 |
2 |
八角茴香 |
12 |
茯苓 |
22 |
黄芪 |
3 |
小茴香 |
13 |
桔梗 |
23 |
灵芝 |
4 |
玉竹 |
14 |
菊花 |
24 |
山茱萸 |
5 |
甘草 |
15 |
黄精 |
25 |
地黄 |
6 |
决明子 |
16 |
槐花 |
26 |
枸杞 |
7 |
肉豆蔻 |
17 |
蒲公英 |
27 |
豆蔻 |
8 |
余甘子 |
18 |
覆盆子 |
28 |
松花粉 |
9 |
金银花 |
19 |
当归 |
29 |
玫瑰花 |
10 |
砂仁 |
20 |
姜黄 |
30 |
西红花 |
备注:所有商品进口申报时需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使用时需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使用部分和备注要求进行。
附件2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
一、进口企业信息 | |||||||||
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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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
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
| ||||||||
企业性质 |
£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贸易流通企业 | ||||||||
注册资金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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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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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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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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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 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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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海关备案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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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编码 |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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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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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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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购销关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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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进口商品信息 | |||||||||
序号 |
计划进口商品名称 |
HS编码 |
计划进口 国家 |
计划进口数量 |
计划申报口岸 |
计划进口口岸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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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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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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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对本表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签字)
企业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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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区商务委员会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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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环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无严重行政处罚、无税务异常情况。
4.公司进口商品符合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且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要求。
5.建立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数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6.公司具备进口商品、运输车辆的消毒处置能力。
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及时提供现场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8.公司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用途,将在进口食品外包装明显位置签注“仅供食品使用,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字样,绝不将药食同源商品及其生产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药品生产原料、中药制剂或中药饮片。
如违背以上承诺事项,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4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
XX区(县)商务委:
我司本次拟进口药食同源商品XX等XX个品种(见附表),且承诺仅用于食品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请予批准。
附表:
序号 |
商品名称 |
本次进口情况 | ||||
数量 |
国家 |
境外输华企业 |
通关 口岸 |
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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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XX公司进口药食同源商品XX等XX个品种(见附表),该企业已书面承诺仅用于食品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进口商品。
特此证明。
附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商品名称 |
本次进口情况 | ||||
数量 |
国家 |
境外输华企业 |
通关口岸 |
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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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证明一式3份,区商务委、隶属海关、试点企业各存1份。
2.此证明为“一次一证”方式,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提交给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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