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支持企业开展航空器及航材、备件等的跨境租赁及再租赁业务,企业可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将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租赁航材,自境外直接发往境内异地客户;支持企业设立全球航空备件分拨中心,企业可依托标准件替换、保修期内免税等政策,开展航空备件分拨业务。
同时,支持企业根据适航性要求,在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将需送往境外维修或更换的发动机,以“增项申报”方式,办结通关手续,发往境外;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将境外采购,自境内其他口岸入境,再销售给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于融资租赁的航空器,以“异地监管”方式,直抵目的地。
此外,支持企业将维修或再制造后的境外航空器,在境内继续承揽和履行租赁业务,无需实际离境。针对此,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健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措施可有效节省其客户的时间和费用,提高该公司行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