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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25-008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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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关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2025〕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督,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或切块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市本级项目是指市商务委组织评审后,由市级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或市商务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切块给予区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根据项目确定时的状态,项目分为事前支持类项目和事后支持类项目。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事后支持类项目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等根据委托参与项目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市商务委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政策宣传。

(二)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年度中预算调整事项。

(三)组织市级项目库建设,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确定、调整、终止和撤销,下达项目计划,评估预拨资金风险,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

(四)做好市本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和绩效管理。

(五)指导、督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管理,抽查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情况。

(六)指导并监督市本级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履职,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调整及资金清算时,对上述主体不当履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拨付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配合市财政局下达市对区县补助项目资金。

(八)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九)做好市本级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辖区内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政策宣传。

(二)组织区县项目库建设,开展辖区内项目储备、申报、初审、上报工作,按要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三)组织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

(四)积极配合市商务委开展的项目验收抽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规定将市对区县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存在调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主动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市对区县补助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履职,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调整及资金清算时,对上述主体不当履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项目内部监督管理。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

(三)承担事前支持类项目的,按照项目计划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

(四)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审、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六)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撤销项目的,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强化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产业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按照公开征集、严格审核、分类入库、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的分析研判,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指导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对事前支持类项目,原则上项目库建设应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商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具有实施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市级项目库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发布项目库征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入库申报。区县项目库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建立。

第十四条对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项目、根据其他上位依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应优先入库。对事前补助类项目,项目实施、调整等原则上应选择项目库内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滚动管理机制,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项目库建设工作,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及时新设项目库;强化存量项目库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更新淘汰。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按程序审定后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通知)应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经审定后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对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原则上应公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公开挂网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日。对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项目申报范围及途径,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项目申报资料原则上应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电子档(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应扫描后上传),对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申报资料难以扫描上传等情况,可以提交纸质件。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由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服务大厅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要件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运用委托评审、专家评审、自主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全程监督委托评审和专家评审过程,对第三方机构(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出具处室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意见代替处室审核意见。

(一)委托评审。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项目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

(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项目的所属行业、发展方向、技术特点、专业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等,原则上应从市商务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处室1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专家库无相应类别的专家以及符合要求的专家人数不足时,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可自行选定相应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自主评审。项目评审原则上应采取委托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自主评审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签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机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按《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

(二)明确委托内容。市商务委审核确定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审核方案、审核依据,协商一致后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和相关责任等。

(三)移交项目资料。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或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将项目资料移交给第三方机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保管。

(四)开展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独立评审。

(五)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专家。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交项目评审专家使用计划,在项目评审前一个工作日从“重庆市商务委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二)准备评审资料。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保管,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准备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指标及计分表等评审资料。

(三)召开预备会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主持专家评审预备会议,会议主要完成如下事项:

1.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2.宣布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3.介绍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和工作进程。

4.民主推荐1名专家为评审专家组长。

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项目主管处室应当依法依规补足后继续评审。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评审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重新组建评审专家组后进行评审。

(四)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流程如下:

1.熟悉评审内容、指标和计分表。

2.审阅所有评审项目。

3.按照评审内容、指标对项目逐一打分,并提交计分表。

4.根据每位专家打分情况,计算项目的综合得分,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自主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方案。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形成自主评审方案,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定。

(二)开展自主评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按审定方案准备项目资料,实施自主评审。

(三)出具评审意见。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评审后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评审应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其负责的项目类型和特点,结合实际确定评审指标。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原则上应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评审指标,以确保申报要求与评审标准保持一致。可参考使用以下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反映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可设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

(二)投入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可设置资金投入规模、资金来源等指标。

(三)创新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的创新成果,可设置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发明专利、制定技术标准等指标。

(四)效益指标。主要反映项目对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可设置提供就业岗位等指标。

(五)财务指标。主要反映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可设置项目运营成本、盈利状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指标。

(六)满意度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可设置服务对象满意度、投诉人次等指标。


第七章 项目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规定提出项目计划,在统筹当年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事前支持类项目,经评估可如期完成的,可视项目进度情况拨付支持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清算。

第二十八条对事前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应设置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对建设投资项目,其有效投资额为必设指标。对事后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应提交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拟支持项目,应将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并公示核实结果。

第三十条项目确定后,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下达项目文件,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对事前支持类项目,项目计划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投资额、建设数等定量指标)、项目建设时间、绩效指标等。单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事前支持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执行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对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等关键环节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资金帐和实物帐对应情况、申报资料与实际建设对应情况。对事后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即视同项目实施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计划下达的实施内容、绩效指标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途径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不予配合,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原申报途径代为申请办理。对区县转移支付项目,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要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方案、项目台帐等相关资料,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做好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又未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三十四条市本级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由市商务委按规定办理;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调整。项目调整分为两种,一是实质性调整。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或调整较大(调减或变更的有效投资金额占原申报金额比例在25%到50%之间,或应支持金额较原批复金额调整50万元以上)等相关情况。二是非实质性调整。调减或变更的有效投资金额占原申报金额比例低于25%。

1.市级项目调整。实质性调整,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履行调整程序,重新下达项目计划,需重新下达资金预算的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非实质性调整,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调整建议,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签确认后予以调整。调整后拟支持资金少于已拨资金的,由市商务委按比例收回剩余资金并在市级储备库中择优支持。

2.区县级项目补助类调整。一是实质性调整,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科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并书面报市商务委备案。涉及调减支持资金的,由市商务委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并在全市储备库中择优支持。二是非实质性调整,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科室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确认后予以调整,并书面报市商务委备案。涉及调减支持资金的,由市商务委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并在全市储备库中择优支持。

3.区县级切块安排类调整。一是实质性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科室按比例调减支持金额,根据剩余资金情况在区县储备库中择优支持,提出资金和项目调整计划,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并书面报市商务委备案。二是非实质性调整,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科室提出调整建议,涉及调减支持资金的,按比例收回剩余资金并在储备库中择优支持,资金和项目调整计划报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确认后予以调整,并书面报市商务委备案。

(二)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已使用支持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适用于项目终止程序。一是确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终止,但已使用部分支持资金的,由项目主管处(科)室提出终止建议,提请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终止,收回未使用的资金。二是项目调减或变更的有效投资金额占原申报金额比例高于50%,按规定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

(三)项目撤销。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预拨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处(科)室提出撤销建议,会商财务处(科)室,报请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确认后予以撤销,已经拨付的资金商财政部门收回。

第三十五条对政府采购项目,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监督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履约内容,不得随意降低履约标准。确需变更的,按项目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保管好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相关资料,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安全。涉及工作交接的,移交人应列明档案交接清单,交接双方逐一清册并签字认可后,全面移交项目纸质及电子档案。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和移交保管工作。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把好项目质效最后关口。原则上项目验收应在资料审核基础上开展实地审核,确无法开展实地审核的,应有项目真实性佐证资料。

第三十八条事前支持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提交验收申请备案。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商务委负责验收;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商务委。项目承担单位超过应完成时间30日仍未提交验收申请书的,按项目终止、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事前支持类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经费决算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则上支持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来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组可由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成(其中机关工作人员至少1人),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辖权限对项目验收组出具的验收意见出具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机构(专家)验收意见代替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由项目验收组严格对照申报指南、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等项目要求逐项评估验收。

(一)合格。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含)以上,且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合格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比例(最高100%)拨付支持资金。

(二)不合格。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以下,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不合格项目,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全额收回。

第四十二条市商务委应督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不得闲置、转移、侵占、挪用资金。

第四十三条市商务委应对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抽查。同一支持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全部检查。市商务委检查验收结论和区县验收结论不一致的,以市商务委检查验收结论为准,涉及资金收回的商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原则,确保在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的前提下实施。

第四十五条市本级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对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市对区县转移支付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设置处内(部门内)会商议定机制和同一项目各环节交叉复核机制,科学规范确定项目,避免“一人”项目、单一决策。应紧盯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实施执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以及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排查项目管理廉政风险点,建立风险点管理责任清单。

第四十七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模版参考附件),动态监督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予配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的,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暂缓拨付支持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或撤销项目。项目监督结果与项目动态调整、滚动实施及终止撤销挂钩,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十九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专家串通,编造虚假项目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有失公正行为的,以及被审计、财政、法院等部门认定出具错误意见的,评审意见无效,取消该机构(专家)三年内参与市商务委项目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将第三方机构(专家)违规情况汇交财务审计处备案,将项目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汇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在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前,应到财务审计处查询第三方机构(专家)违规情况,避免不适格机构(专家)参与评审;在项目资金分配确定前,应到财务审计处查询当年其他项目资金分配情况,避免重复补助;应到政策法规处查询违规项目情况,避免不适格主体获得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情况予以修订。市商务委印发的《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渝商务发〔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管理台账(模版).docx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2年,市商务委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2〕8号),作为指导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施行三年来,有力规范了项目申报、调整、评审、验收等流程管理,提高了项目实施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存在项目监督管理规定不够到位、项目调整程序不够细化等问题。此外,2021年,我市修订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上位规范性文件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综上,有必要对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项目管理办法》共十一章五十六条,从总则、项目类型、管理职责、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定、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按照“职责要清晰、项目要储备、申报要公开、评审要公正、实施要规范、拨付要及时、监督要有效、违规要问责”的“八要”工作思路,更加注重项目评审、调整、验收等重点环节管理,更加强化项目监督管理,把中央和市级项目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重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晰各方职能职责。规定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等根据委托参与项目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工作。要求各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各自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储备建设。规定委项目主管处室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的分析研判,建立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并指导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重点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对事前支持类项目,原则上项目储备库建设应作为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项目实施、调整等原则上应选择项目库内项目。

(三)完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项目申报、评审、确定、调整、终止和撤销、验收等程序和时限要求。项目调整分为实质性调整和非实质性调整。实质性调整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或调整较大(调减或变更的有效投资金额占原申报金额比例在25%到50%之间,或应支持金额较原批复金额调整50万元以上)。非实质性调整是指调减或变更的有效投资金额占原申报金额比例低于25%。区分市级项目、区县级项目及区县级切块项目对应予以调整。验收时支持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交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分合格和不合格两档,其中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含)以上,且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合格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比例(最高100%)拨付资金;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以下,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不合格项目,已拨付资金全额收回。

(四)深化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原则。市本级直接实施项目,由委项目主管处室对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区县转移支付项目,由委项目主管处室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明确市商务委、区县商务部门动态监督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果、资金拨付情况、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要求市商务委应对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抽查,同一支持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

(五)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主体的问责机制,按规定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取消第三方机构及评审专家三年内项目评审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市本级项目。是指市商务委组织评审后,由市级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或市商务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切块给予区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

(四)事后支持类项目。是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五)不适格机构(专家)/主体。是指存在《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十一条所述违规、失信行为,不符合参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不具备参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的机构(专家)/主体。

五、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核心条款和解读:

核心条款1:

标题:纳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项目范围。

内容: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或切块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解读:

问:在我市商务领域内申请的使用中央专项资金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是否需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答:财政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可以分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或切块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通过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核心条款2:

标题:项目申报的渠道。

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解读:

问:如何获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信息?

答:每年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分批次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四批次,大部分项目集中在每年一季度前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印发后公布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按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申请主体可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sww.cq.gov.cn/)进入平台查看。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511/t20251106_15145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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