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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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重庆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精神,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高质量发展,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要求,参照《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3〕5号)、《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2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2023—2025年用于我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突出绩效”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方向、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对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绩效监督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结合市商务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辖区内市场主体申报,对项目进行评审以及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项目日常管理和验收办法,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项目法分配为主。通过分类设定补助比例和最高额度的双限办法确定补贴标准。管理系统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先行区县项目以区县申报项目情况为分配因素,补贴金额最终以第三方审计核定投资额为基准。

第六条 按照应急保供特点,将实施的项目分为流通保供公益类项目、市场化保供能力提升类两个项目类别。

(一)流通保供公益性项目,是指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不备”原则,企业建设意愿低、由政府主导建设,对提高流通保供能力至关重要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如,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区县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数字化应用对接项目、应急物资中转站、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等,补贴比例为100%,其补助资金最高额度根据不同保供项目分类确定。

(二)市场化保供能力提升项目,指保供主体用于提升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能力和效率的项目。比如,提升批发企业流通保供能力类项目、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类项目等。补贴比例为不高于40%,其补助资金最高额度根据不同保供项目分类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保供能力提升先行区县项目

1.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中转投放项目

(1)支持方向。一是支持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在主城核心区与拓展区连接的区域,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上选择有基础场地、交通便捷、辐射能力强的市场、城郊大仓、专业场站、广场等,建设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配置适用的供给设施、大型货车进出通道、公厕和污水分流设施、信息化办公设施,配套停车场、充电设施,可堆放货物或搭建遮盖设施,具备分拣和转运的功能,每一处每天满足200万人以上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组合式分拣转运。二是支持区县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以区县为单位,分别利用现有综合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园区和城市广场、公园、闲置商业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用于信息化办公、用电、充电、网络、污水管网、冷藏、装卸等设施、设备的改建或采购,提升分拣和转运的功能,建成的区县级应急物资中转站,每一处每天满足20万人以上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组合式分拣转运。三是支持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建设。支持条件良好的、有强烈意愿承接政府应急物资临时仓储、中转、分拣和末端配送任务的连锁商超门店、社区店、菜市场、生鲜电商(仓库)、团餐门店等进行信息化办公、自身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末端冷藏存储能力提升、分拣供应能力提升等改造,建成的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应急时每一处每天满足5万人以上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分拣、储存和供应。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应急时期由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机构管理和调配。

(2)支持标准。该项目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项目,补贴比例为100%,其中: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项目补贴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县应急物资中转站项目补贴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建设补贴每个不超过10万元。

2.重要民生商品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加强生鲜蔬菜、猪肉、牛肉、禽肉、蛋品、食糖、方便食品、应急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库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布局,改造升级储备库点,加强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配备冷冻冷藏等相关设施设备和防灾防汛防火设施,提高存储投放能力、储备物资信息化管理能力和储备库点防灾减灾能力。

(2)支持标准。该项目为市场化保供能力提升项目,补贴比例不高于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提升批发企业保供能力类项目

(1)支持方向。优化生鲜农产品、日用品、方便食品(预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批发市场布局,改造升级相关设施设备,优化市场内部结构,增强自身防灾防汛能力,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提高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夯实专业(综合交易)批发企业辐射能力;支持生鲜农产品、肉食品(冻品)、日用品、方便食品(预制菜、小包装食品)、瓶装水、婴幼儿奶粉等重要生活物资批发企业进行仓储、冷链设施、加工、配送和信息化等方面建设和改造提升。

(2)支持标准。该项目为市场化保供能力提升项目,补贴比例不高于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4.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生活必需品连锁商超、物流配送中心、电商企业、中央厨房等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软硬件设施,集成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运输配送等功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和防灾防汛物资设施,增强商品储存、处理和投放能力,扩大保障辐射范围,强化跨区域调配。支持鼓励企业稳定上下游供应链,在满足日常经营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库存,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对接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

(2)支持标准。该项目为市场化保供能力提升项目,补贴比例不高于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5.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类项目

(1)支持方向。一是推进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生活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餐饮等销售企业完善末端中转、供应设施设备,配备防灾防汛设施,提高供应和防灾减灾能力;二是推进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支持配备可共享的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提升生鲜产品、冻品、奶品、蛋品、快餐、快递等物资综合服务功能、末端配送效率和平急转换能力;支持社区按网络化规划,与市场经营企业或门店按“1+N”配对设置临时供应站,鼓励配置小区末端低温、冷冻设施,加强主要网点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改造,补全小区保供最后100米薄弱环节。

(2)支持标准。该项目为市场化保供能力提升项目,补贴比例不高于40%。其中:门店销售能力提升项目单个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单个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6.区县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数字化应用对接项目

(1)支持方向。区县商务部门引导生活必需品、重要应急物资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市场经营数字化管理,对接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引导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企业提高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对接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

(2)支持标准。区县引导企业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已有系统升级)和推进数字化管理(无信息化管理系统)等企业对接管理系统项目,补贴比例为100%,单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

(1)支持方向。按照政府统筹谋划、市场主体支撑、分层级管理的总体思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智能供应链等先进技术,打造覆盖重庆全市,集研发系统软件、采集终端、数据接口、信息编码规则,具备分析研判、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和结果反馈、作战应急调度等业务功能,并进行闭环管理的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具备全品类数据采集、多维度分析、适时查询、多媒体实景化呈现、交互共享、自身数据安全管理等功能。

(2)支持标准。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项目,补贴比例为100%,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首期建设项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为增强保供工作谋划的系统性和专项资金的绩效性,按照“市级统筹谋划、区县具体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由市商务委统筹谋划,由重庆市商务信息和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营,按政府采购流程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开展系统建设、区县对接培训、验收、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布局公益性、市场化项目,分批次推进生活必需品保供能力提升先行区县项目。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单位向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及公示,建立区县生活必需品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库,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制定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能力提升先行区县项目书,向市商务委申报。

第九条 市商务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公示、会议审定等程序,根据各区县所在区域、流通保供工作基础及提升潜力、对相关区域保供辐射带动作用、实施方案所定工作目标与措施合理性、项目可行性等情况综合考量,确定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能力提升先行区县。

第十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负责统筹安排本地区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联合财政部门制定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方案及实施清单,并报属地区县政府备案后报市商务委评审分配专项资金。

(一)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认真落实申报、评审、公示等有关程序,不符合支持方向、前期工作不成熟、实施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清单。

(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拟支持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核、开展全覆盖实地核验,并向税务、人社、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实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情况,将企业信用信息等作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对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项目清单:一是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二是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三是阻挠或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行为,情节严重的;四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县商务部门对拟支持项目进行评审、公示后,按照统一的补贴标准,制定项目方案及实施清单,并向市商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对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签订项目工作承诺书,明确项目建设时限、标准,并承诺接入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上传更新数据,包括生活必需品物资数量、价格、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等情况。

第十二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细化项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实施内容、建设时间、投资额、绩效指标等进行建设,杜绝项目虚假申报、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或总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按项目申报地原则确定项目管理责任,项目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函告项目实施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和督促事宜。

第十四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每季度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市商务委工作要求汇总报送辖区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市商务委视情况对区县及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已批准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各区县按照项目评审程序进行审慎论证后调整,同时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验收材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并及时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项目审核验收,客观公正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按流程拨付补助资金。重庆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管理系统、区县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数字化应用对接项目须经三方机构进行软件评测、竣工验收等程序。

第十八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合法投资证明、有明确标准、已实际发生支出的项目,可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本地区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拨付资金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监控和绩效评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开展常态化进度监控,适时组织建设开展项目进度及绩效自评,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自评结果应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商务委可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情况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屋土地购置、租赁费用,不得用于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房屋基础建设费用、道路建设费用(应急中转投放项目除外)、人员工资(不包含商贸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转型项目软件开发人员),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审计、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活动补贴、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应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央基建投资相关项目,以及过往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做好衔接,增强工作的延续性,避免重复支持。应注意统筹协调,发挥资金作用,在项目资金安排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执行,至本项目执行结束为止。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