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精神,依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以下简称消费“三新”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三新”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2025—2027年中央补助支持我市消费“三新”试点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公开评定、规范高效、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2.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渝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3.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4.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2.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3.发展夜间经济,支持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4.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3.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4.支持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及内容
第五条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打造首发平台载体。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2.支持集聚引进品牌首店。对商业运营商(商业场所业主单位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引进落地商业品牌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3.支持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对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渝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4.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对在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的首发新品、首秀首展等活动,以及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入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打造融合化消费场景。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2.支持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对符合支持方向、推动形成的服务消费集聚区,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3.支持打造内外贸一体化消费场景。对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等内外贸一体化消费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4.支持打造特色化消费场景。对符合支持方向创新打造的夜间经济集聚区、“渝悦消费”新场景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沉浸式消费空间、综合性消费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沉浸式消费空间、综合性消费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2.对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的直营店、旗舰店,以及开发推出的“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3.对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市场开拓、品牌提升、“人工智能+”等转型发展的,根据经营情况,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可以带来可持续、可观的消费增量。项目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建立项目入库、退出机制。根据支持方向公开征集、储备项目;强化项目库动态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更新淘汰工作。根据资金额度,按相关标准支持入库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地应位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支持项目应为在建和待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政策发布后(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
(一)资金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用于一般性装修。不能用于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严控对传统消费场景、业态投入。
(二)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不支持除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之外的展会类活动,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
(四)不支持获得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审计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报市商务委备案。市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区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通过项目安排下达到区县,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已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可控且业主单位承诺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有效投资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和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予以清算。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及资金由市、区(县)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牵头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实施方案、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绩效指标、出台验收办法以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项目储备、评审、确定、调整、抽查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根据市商务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为市商务委开展消费“三新”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政策宣传、项目征集、立项申报、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会同区县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
(四)区(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消费“三新”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市、区(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安排与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七章 项目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项目内部监督管理;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
(三)接受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审、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四)按要求参与试点工作满意度调查、组织消费者对项目体验度测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等。
(五)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撤销项目的,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开展消费“三新”试点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依据。
第十八条 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 市、区(县)两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机构,参与项目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申报、审核、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资格、追回全部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工作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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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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