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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细化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4-08-27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2024年8月20日,市商务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226号),正式启动了政策实施工作。为指导规范旧电动自行车回收及处置工作,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当拓宽回收或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范围

为更便利消费者售卖或交回旧电动自行车、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特将回收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企业范围拓宽为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二、加强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环节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街道(乡镇),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底数,建立相关统计台账(见附件1),并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11:00前反馈市商务委(消费促进处)汇总整理后,及时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上公开,方便消费者查询、交售旧车、购买新车。

(二)为切实加强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环节管理,特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予以调整(见附件2),供销售企业规范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向消费者提供,供消费者申报补贴时使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出具该回收证明,回收不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不在补贴范围之内,不得出具该回收证明。

(三)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加强该政策执行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广泛宣传,配合相关方面加强对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环节的管理,督导辖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如实出具回收证明。

三、加强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处置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向消费者规范出具回收证明后,即拥有该旧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等权责。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渝公规〔2019〕5号)等规定,视不同情况采取合规、安全、规范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置,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旧电动自行车可以进行再销售,由旧车回收企业代理原车主到我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旧车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办理转让登记;超标的旧电动自行车不能进行再销售,须由旧车回收企业根据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有关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废旧金属等回收规定,安全、妥善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或报废处置。旧电动自行车灭失的,原车主或其代理人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到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或配合相关方面督导本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合规、安全、规范处置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


附件:1.重庆市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统计表.docx

      2.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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