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829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发〔2024〕44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4-00829 |
[ 发文字号 ] | 渝商务发〔2024〕44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家居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家居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2024年家居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操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规范家居以旧换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重庆市商务委等6部门《关于推动实施重庆市2024年家居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324号)和《重庆市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领域)政策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24〕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规范有序实施交易
(一)统一服务平台。参与企业在服务平台(支付宝)完成账号注册、开通专用收款渠道,订单编号、销售日期由服务平台(支付宝)自动生成,参与企业涉补产品须使用专用收款工具发起收款。
(二)不得合并订单。一张券只能对应核销抵扣一件(套)商品,一件(套)商品只能使用一张券核销抵扣;一件(套)商品对应一个订单,一个订单对应一件(套)商品和一张发票。
(三)及时开具发票。消费者支付商品货款后,商家应及时向消费者开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发票信息须包含顾客姓名、产品名称、品牌、型号、价格、订单号等六要素,样式见附件1)。发票可在商品送货后、企业申请拨付垫付资金前开具。
(四)限定使用场所。享受政府补贴的每件商品,其收货地址需限定在重庆行政区域以内,不得配送到重庆行政区域以外。
(五)及时发货送货。消费者完成支付后,原则上1个月内发货,最迟发货时间不能晚于2025年1月15日。
二、做好资料归集及档案管理
(六)做好经销档案管理。参与单位通过自身经销系统或者其他方式,规范建立销售、发货、送货、退货等经销台账,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跟踪审核。
(七)做好实施绩效统计。政策执行单位指导参与单位动态建立涉补商品经销台账,做好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为优化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资料审核
(八)及时提报审核资料。商品送达到消费者并开具发票后,通过独立物流配送体系或者第三方服务平台配送的参与单位需将销售的每件商品发票照片、购买人姓名及电话、商品品类(产品名称、品牌)、收货地址和物流单号(物流公司配送)等信息上传到服务平台家居以旧换新管理系统;无独立物流配送体系(无法提供销售配送电子物流轨迹信息)的参与单位,需将销售的每件商品发票照片、购买人姓名及电话、商品品类(产品名称、品牌)、收货地址和商品配送照片(物流人员和商品同框水印地址照片,照片能够显示商品品类,照片样式见附件2)等信息上传到服务平台家居以旧换新管理系统;消费者在店自提的,参与
单位需将销售商品的发票照片、购买人姓名及电话、商品品类(产品名称、品牌)和交售照片(顾客、销售人员和商品同框水印地址照片,照片能够显示商品品类)等信息上传到服务平台家居以旧换新管理系统。
(九)及时审核交易材料。政策执行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计资料进行全覆盖审核,每周汇总、及时审核。
(十)加强审核结果复核。政策实施结束后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各参与单位补贴资金垫付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四、资金拨付及清算方式
(十一)实施垫付资金拨付。2024年12月1日起,政策执行单位按批次对审计单位报送的各参与单位垫付补贴资金审核结果按程序审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向市商务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核确定资金金额的70%比例预拨资金至各参与单位上报的对公账户。
(十二)实施政策补贴清算。政策实施结束后,政策执行单位依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参与单位补贴资金垫付情况予以清算审计,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剩余部分资金拨付至各参与单位上报的对公账号。
(十三)做好退货资金返还。政策实施期间或资金清算后,消费者若发生退货,应按原渠道退货退款,退货时已兑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应按原渠道退还政策执行单位,政策执行单位汇总后及时退还国库。
五、认真开展监测评价
(十四)实施绩效监测评价。市商务委指导政策执行单位对政策实施进度开展常态化监测,政策实施结束后,政策执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市商务委提交政策实施总结报告。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参与单位要坚持诚信原则参与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资金补贴,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不得先提价销售再补贴侵占消费者利益。一经发现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单位及其所属所有门店参与补贴资格,并追回涉及补贴资金、纳入失信企业清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着力规范资料存档
(十六)认真做好资料归档。各参与单位、服务平台单位和政策执行单位务必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涉及补贴政策实施的订单、发票、物流配送等关键信息资料、审核审计资料、审批备案资料和资金拨付资料等(含纸质件和电子档)的归集存档工作。
附件:1.发票开具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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