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6-0027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0W8117XN/2026-00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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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商务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4〕27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5月11 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多功能综合平台作用,优化我市参展结构,健全广交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庆市进出口企业以交易团形式参展,受理重庆市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并对展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重庆市交易团(以下简称交易团)设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交易团日常工作,常态化运行。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其中,品牌展位的安排由全国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负责;一般性展位由交易团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展位基数内,根据本办法安排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均由全国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统一安排。
第三条一般性展位的数量安排遵循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展位分配采用量化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分制,同等条件下向生产型企业、优质企业、中小企业、有出口潜力的企业倾斜。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四条一般性展位申请条件
(一)符合《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二)不属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禁止参展的情况,以及交易团认定的其他不宜参展的情况。
第五条一般性展位申请及评分程序
(一)凡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均可根据广交会官方公告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https://exhibitor.cantonfair.org.cn/)申请一般性展位。
(二)申请参展企业须在线打印申请表,连同评分标准中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盖鲜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交易团。
(三)获得参展资格的流通型企业可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具体要求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执行。
(四)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和交易团通知为准。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提出的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交易团不予受理。
(五)展位申请截止后,交易团将当届申请展位企业名单反馈至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团书面报送本地区推荐参展企业名单。
(六)交易团聘请第三方机构,参考各区县推荐的参展企业名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详见附件),依据企业所提交的资料为所有申请企业评分并排序。
(七)交易团根据企业得分和展位安排规则,分展区对申请企业进行展位分配,提出一般性展位预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广交会组展工作流程提交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
第六条展位退出机制
(一)退出展位包括:企业放弃参展的展位以及因违反广交会相关管理规定被收回的展位。
(二)放弃参展的企业需提交书面退回展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如有退出展位,将根据该展区最近一次评分结果及相应规则依次安排给候补企业。
第三章 展位安排规则
第七条向生产型企业倾斜。对我市有产业基础的展位,侧重安排给生产型非流通企业。鼓励环保、节能等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八条保持参展企业相对稳定。支持企业稳定参展,持续深耕国际市场,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九条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可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十条展位数量安排规则
(一)根据一般性展位评分结果,在各展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内,得分排名前15%的企业分配不超过4个展位,前16%-35%的企业分配不超过3个展位,前36%-65%的企业分配不超过2个展位,剩余35%的企业分配1个展位。若展位仍有剩余,按照评分排序再依次分配1个展位。若还有剩余,继续按上述方法依次分配。各企业分配数不超过其申请数。
(二)当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对应展区的展位需求充分满足后,如果展位仍有剩余,可分配给出口额未达标企业,按照生产型企业、区县推荐企业、综合出口额较大企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每次分配1个。
(三)为避免企业无序申请,每家企业每届广交会申请的一般性展位范围不得超过4个展区,每期不得超过2个展区。
(四)如有企业主动放弃参展或违规被取消参展资格而退出展位,或大会临时增加展位时,如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则按照生产型企业、区县推荐企业、综合出口额较大企业优先的原则安排展位。如展区展位基数减少,且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则按照上一次评分结果从低到高依次核减展位;只有一个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核减,尽量保留企业参展资格。
(五)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仍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展位。根据该展区展位申请情况,若无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则可保留展位。
第十一条鼓励达到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的企业申请品牌展位。获得品牌展位的企业如需粘连一般性展位的,同一展区粘连的一般性展位数不得超过该企业在该展区的品牌展位数,且在同一展区获得的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总数不得超过该展区品牌展位最高数量限额。
第四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参展易捷通进行备案登记,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相关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须与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提交承诺函。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十六条 参展企业须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及特装展位布展展示宣传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第十八条有企业参展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参展企业的管理。展会期间,交易团将会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成展位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的参展情况及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参展纪律,被大会检查组或联合检查组查处的企业,交易团将视情对各区县企业参展违规情况向各区县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及广交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第140届广交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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