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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9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18〕28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0W8117XN/2019-01019
[ 发文字号 ] 渝商务〔2018〕28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成文日期 ] 2018-01-10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

二手车流通的通知

渝商务〔2018〕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公安、环保主管部门: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开展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情况自查的通知》(国办督函〔2017〕307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精神,现将我市明确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二)《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 ),通知规定“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

(三)《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函件明确“要加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和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措施。此前与《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四)《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开展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情况自查的通知》(秘密,国办督函〔2017〕307号),通知严格要求“为切实推动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措施尽快落地,繁荣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办发〔2016〕13号文件和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务必于2018年1月10日前按照相关标准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对自查发现的变相限制符合标准的二手车迁入问题,要抓紧整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国办将适时组织开展实地督查”。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底前予以取消”。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主要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等三个方面。

(二)核心举措。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二是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适用对象。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

(四)执行标准。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五)注意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旧政策规定。重庆市2014年5月1日起按照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4〕84号)规定,按照国四排放标准执行二手车限迁政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0号),通知明确“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底前予以取消”。

(二)新政策规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通知明确“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中规定,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是指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六、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1. 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2. 解读。

问:我市各区县可否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答: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二)核心条款2:

1. 内容: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2. 解读。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二手车在我市可办理迁入手续?

答: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核心条款3:

1. 内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3. 解读。

问:我市新的二手车限迁政策何时实施?此前与此政策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我市新的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18年1月10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原文链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

http://sww.cq.gov.cn/zwgk_247/zfxxgkmlrk/zcwj/xzffxwj/202001/t20200116_4762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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