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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MB0W8117XN/2023-0070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成文日期 ]2023-12-27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咨询问答

问: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什么?

答: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指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至各区县,用于支持区县商务经济协调发展的专项资金。

问: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如何申报?

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公示、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申报事项及要求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问: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外经贸和商贸流通方向,支持区县推动外贸外资外经高质量发展,引导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推动消费载体提档升级和商业品牌培育引进,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会展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保障应急保供、重要物资储备和疫情防控有序开展,完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等。

问: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不能用于哪些方面?

答: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问:如何理解“择优不重复”补助?

答: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虽由区县自主分配,但本质上仍属于市级资金。因此,市级资金补助过某项目的,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不得再对该项目进行补助。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与中央、市级财政下达的其他专项资金做好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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